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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2日,廣東省陸豐市碣北鎮桂林村發生上千名村民持火藥槍、鋼管、木棍等工具沖擊碣石鎮星湖摩托車零配件市場事件(簡稱11·22事件)。
翌日,市委、市政府成立聯合工作組進行查處工作。
聯合工作組發出了《給碣北鎮桂林村全體村民的公開信》,內容是闡明了“11·22”事件是一起打、砸、搶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奉告參與該事件的違法分子及早向政法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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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該村以經濟合作社名義聘請了陸豐市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施哲為法律顧問處理此事。
在此期間,施哲多次向原桂林村干部陳琳、陳職(均已被判刑)及有關人員了解事件發生的情況,并于同年12月13日以碣北鎮桂林村全體村民名義寫了《致市委、市政府聯合工作組的公開信》。
該信的內容主要是對“11·22”事件發生的責任進行辯解,如將村民持火藥槍等寫為是自衛目的和被迫所為,把沖擊市場寫成去評理等,并認為應由不正當競爭者和利用職權者承擔該事件的責任。
12月15日桂林村將公開信復印后,在碣石、南塘、博美等地散發和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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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8日,陸豐市公安局以施哲擾亂社會秩序、有結伙作案嫌疑為由,對施哲作出收容審查決定。
同年8月2日,該局又以施哲犯有擾亂社會秩序罪和索賄罪提請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認為施構不成犯罪,遂于12月25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12月27日,公安局又以施哲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呈報送勞動教養;同日,汕尾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將施哲送勞動教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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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哲不服,申請復議,1997年3月4日,汕尾市勞教委維持原勞教決定。
后陸豐市人民法院一審、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維持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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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律師決意要對此案討個公道,遂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1999年8月13日,省高院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裁定提審,并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錯誤。”
10月8日,省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撤銷了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撤銷陸豐市公安局的收容審查決定,撤銷汕尾市勞教委的勞動教養決定和復議決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份終審行政判決書中認為,施哲受聘為桂林村的法律顧問,其在桂林村與一些干部、村民接觸,了解事件情況,并按群眾意見、以全體村民的名義代書公開信,收取費用等行為,是律師的職務行為,沒有超越律師法賦予律師的職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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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歷時三年多、在法律界引起較大反響的我國首宗律師訴公安機關、勞教委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的行政訴訟案,1999年10月8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結案,律師終于勝訴。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決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該法取消收容審查制度 。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
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原載《法制日報》,1999年10月21日。
轉載于《中國律師涉案實錄》,王工主編,群眾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74-491頁)
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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