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拍就意味著無人競買,按理說就是拍賣失敗,但是基于無損失、變現目的,便于財產執行到位,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第一次提出了第三人以流拍價直接購買拍品的操作程序,即“第九條之(4)財產經拍賣后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但是諸多細節并未明確,河南高院在《關于不動產評估、拍賣、變賣相關問題的工作指引(試行)》第9條“拍賣標的物流拍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均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延續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規定,也沒有給予時間期限的指導意見,只是細化了以物抵債可以是包括申請人或其他債權人的所有執行債權人。
本文主要探討權利行使期限、裁定文書、風險點等問題。
一、權利行使期限
拍品流拍后,申請人不接受以物抵債,案件或者執行其他財產或者進入終本程序,案件不可能終本交卷了,有第三人愿意以流拍價購買的,法院直接就出裁定,且不說結案了文書能否簽章,時間間隔太長,財產的價值可能都有較大浮動,所以不設置一個合理期限顯然不可。筆者認為第三人權利行使期限應當以拍品評估價的有限期為主,結合財產處置的進展和結案情況,合議處理第三人的申請。
(2021)鄂執復338號執行裁定書:本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涉案抵押財產及設備經兩次拍賣流拍后,在申請執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情況下,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本案第三人十堰市宏投置業有限公司主張購買的時間,以及十堰中院同意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的時間,是在十堰中院作出(2019)鄂03執48號之三終結執行裁定之前,還是在十堰中院恢復執行后,是否超過涉案抵押財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涉案抵押財產及設備的市場價值有無較大增長,是否需要重新進行評估、拍賣,十堰中院均未查清,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應發回十堰中院重新審查。
幾個可以參考的時間節點。
第一、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執行實務中的常規操作是持續保全,并不退還被執行人,所以該時間節點并無實際意義,況且倘若財產已經退還給了被執行人,顯然不存在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的前提條件了。
(2024)最高法執復6號執行裁定書:本案申請執行人某船舶公司和抵押權人水電公司對于是否接受以物抵債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從兼顧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各方利益出發,尚難以認定執行法院必須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將案涉標的退回被執行人。執行法院視情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延續查封、扣押措施以保留對案涉標的物的處置權,并無不當。
第二、在下一處置環節啟動之前提出申請。無論是啟動了變賣程序,還是啟動了重新拍賣,或者是申請人已經接受以物抵債,都是為一個新的程序的開始,這個時候意味著“公開競拍”的大門打開,第三人想要以流拍價購買可以通過司法拍賣平臺競拍,無需向法院單獨申請,也確保了競價機制的有效以及拍賣的公平。所以這個時間節點是要把握住的。
第三、評估報告價值有效期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司法網絡詢價平臺、評估機構應當確定網絡詢價或者委托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人民法院在議價、詢價、評估結果有效期內發布一拍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變賣程序,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無需重新確定參考價,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評估報告有效期一年,倘若已經超過了有效期意味著價值會受到影響,正常司法拍賣、變賣都是被禁止的,更不要說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了。
(2024)最高法執監288號執行裁定書:至2023年4月10日再次進行拍賣,已超出原處置參考價的有效期范圍,不符合“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規定。河北高院要求保定中院在重新確定案涉股權的處置參考價后再依法進行拍賣或變賣,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2020)魯15執復76號執行裁定書:房地產評估報告出具的時間為2017年7月6日,有效期為一年,至2019年1月3日,已超過有效期近五個月的時間,房屋市場價格發生了較大變化。從拍賣、變賣結束時(2018年4月7日)至裁定以物抵債時(2019年1月3日),時間相隔近9個月,評估報告及相應的拍賣保留價已經不能準確反映抵債標的物的價值,東昌府區法院仍裁定以第二次拍賣保留價抵債不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關于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以物抵債規定的精神,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權益的保護失衡。
也有不同的操作案例,但是無錫中院的案例并非沒有參考評估報告有效期,而是考慮到過期時間不長。(2020)蘇02執異98號執行裁定書:本院向第三人王志軍直接變賣時間為2020年8月7日,該時間節點離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時間很短。亦未出現市場行情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評估價值明顯偏離市場價值的情況,故本院直接確定以流拍價作為保留價向第三人進行直接變賣的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結案時間點。部分案例顯示只要案件結案了,即便是重新恢復執行,也不得允許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了,并未參考評估價值有效期或處置環節的重新啟動與否。
(2025)渝87執復19號執行裁定書:由此可見,執行法院在恢復執行(2024)川1381執恢114號案件中,未重新啟動對案涉房屋的網絡司法拍賣或變賣程序,而徑直準許第三人以(2023)川1381執恢627號案件的流拍價購買案涉房屋,違反法律規定,相關執行裁定應予撤銷。
筆者并不認同這一時間節點的參考意義,因為流拍后申請人只要不同意以物抵債,無財產的法院會很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來涉及拍賣的案件執行期限就拖很長了,法官不會再等幾個月看看有沒有第三人來以流拍價購買,所以流拍到結案可能會很快,快到沒有預留潛在的第三人購買機會。那么今天流拍,明天終本,后天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否買,案件難道就不能允許么?拍賣的目的不就是執行到位案款,在財產價值無浮動、拍賣款不低于流拍價的情況下,要考慮的難道不是實體正義?況且恢復案件本就是執行案件的延續,不管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很難隔開為兩個獨立的案件。
至于恢復立案出具過戶裁定還是沿用原終本案件案號出具裁定,筆者傾向于后者,可參考筆者《終本后緊急采取執行措施的處置方式》一文。
第五、參考變賣期和自行處置60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二、關于發布網絡司法變賣公告期限的問題。網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應當于10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網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內發布網絡司法變賣公告。三、關于網絡司法變賣公告期、變賣期的問題。網絡司法變賣期為60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7. 完善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第二次網絡司法拍賣流拍,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或者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主張以高于流拍價的價格對拍賣財產自行處置的,執行法院經審查后可以允許,暫不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程序。
自行處置期限由執行法院根據財產狀況、市場行情等情況確定,一般不得超過60日。自行處置不動產成交的,買受人向執行法院交付全部價款后,執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買方支付部分價款,剩余價款申請通過貸款等方式融資,并向執行法院提交相關融資等手續的,執行法院經協調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由買賣雙方辦理“帶封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失敗的,執行法院應當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等程序。
執行程序中60日是一個很常見的時間期限,很多地方會設置60日的一個參考時間段,那么能否參考這個60日,設置為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時間點。首先,筆者認為,這個時間是合理的,但是意義不大,如果沒有當事人提異議,從出具評估報告到二拍流拍一般至少需要2個月的時間,再給60天也不會超過一年的有效期期限,如果拍品也經歷了變賣程序,那就是再加上60天,仍然不會超過一年有效期;其次,執行法官重點考慮的是執行期限,不能超期,那一個執行案件6個月期限,一般出具評估報告的時候可不是剛立案,很有可能經歷了查封、現場鑒定、騰房、執行和解不能等一系列程序,如果評估報告出具時,案件已經立案兩個月了,再給60天期限,所以,是否限定60天這個時間段讓可能的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考慮到超期與否也是合理的期限;最后,考慮到實際情況,大部分時候這個所謂的第三人并不是遺漏了參與拍賣,而是當事人私下遲遲才找的購買人,這個時候參照自行變賣60天時間已經足夠。所以對于該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不宜死盯。
二、過戶裁定文書模版
××××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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