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可以統籌安排員工休年假嗎?
沈黎律師解答:
年休假權利的行使,并非僅有勞動者申請休假一種方式,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的管理者,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沈黎律師補充: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沈黎律師
執業于上海小城(蘇州)律師事務所。自2012年開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在諸多法律領域積累了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刑事犯罪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控、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及代理各類民商事法律訴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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