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在廣州某物業公司擔任項目經理的黃生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兩天內從國際廣場項目調至南粵×區任儲備項目總,工作地點從海珠區琶洲調整到番禺漢溪長隆附近。雖然年薪增加了3600元,但黃生拒絕到崗,堅持在原工作地點打卡上班。
十天后,公司以曠工為由將他辭退。這場官司從仲裁打到高院,最終2025年1月10日廣東省高院一紙裁定為這場持續兩年的糾紛畫上句號:拒絕合理調崗構成曠工,公司辭退合法!
01 三審訴訟,一個焦點
這場糾紛的核心在于:黃生拒絕調崗后仍在原崗位打卡的行為,是否構成曠工?
根據公司安排,黃生需在2023年3月22日到番禺新崗位報到。公司甚至為他設置了兩處考勤點(番禺新崗位及天河臨江大道項目)。黃生卻堅持留在海珠區琶洲的原項目打卡,直至3月30日收到解除通知。
在法庭上,黃生主張公司違法調崗,自己“留守”原崗位屬正當履職;公司則出示薪酬確認函,證明調崗后年薪從247510元提升至251110元,并強調調整是基于片區管理需要。
仲裁委首先駁回黃生索賠請求。一審、二審法院則相繼認定:
工作地點仍在廣州市轄區
通勤時間增加屬合理范圍
崗位仍屬管理層且職責關聯
薪資待遇不降反升
2025年高院再審裁定書一錘定音:“調崗未違反法律規定,黃生拒絕報到構成曠工。”
02 司法天平,合理為尺
為何相似案情,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關鍵在“合理性”審查。
在另一起廣受關注的案例中,某生物科技公司將陳女士從內勤崗強行調至銷售崗。法院認為:工作內容從后勤支持變為業務拓展,性質發生根本改變,超出合理調崗范圍。最終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
司法實踐對調崗合理性的審查通常聚焦四點:
薪資待遇的連貫性
江蘇揚州某紙品公司銷售員萬某突遭調往四川總部,公司未就異地工作補償作出安排,被認定單方跨省調崗違法。
工作地點的可承受性
連鎖超市員工蔣某被調往兩公里外新店,法院認為“未超出市區范圍,未造成實質性困難”,員工應予配合。
崗位職責的關聯度
某電子公司一個月內將楊先生從生產主管五次調崗至操作工,法院指出:“頻繁跨工種變動,超出合理范疇”。
調崗動機的正當性
例如,公司將機械維修工調至保潔崗,被認定“具有懲罰性目的”,判決恢復原崗。
調崗爭議核心要素對比表
03 企業紅線,自主邊界
企業手握調崗權,但絕非“尚方寶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協商一致。但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在滿足合理條件時可行使單方調崗權:
- 符合生產經營客觀需要(如架構調整、業務轉型)
- 保證薪資待遇基本持平
- 新崗位與勞動者能力匹配
- 工作地點調整未造成重大困難
- 不帶有歧視或侮辱性質
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變更需協商一致。超出合理范圍的調整,勞動者有權說不!
04 博弈困境,破局之道
當調崗通知突襲,勞動者如何守住權益底線?
切忌“以靜制動”。黃生案的慘痛教訓在于:他堅持在原崗位打卡,卻被認定為“未提供勞動”。北京某食品公司案例中,陸某在協商解除期間停止上班,專業人士分析指出:“繼續到原崗位履職才是正確選擇,否則可能被反訴曠工?!?/p>
維權三步走:
1.立即書面異議
對不合理調崗,當日提交《調崗異議書》,注明“到崗存疑,但繼續履行原崗職責”
2.同步證據保全
打卡記錄、工作成果每日備份,另,實際出勤是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
3.并行協商投訴
向勞動監察部門備案,同時與HR開啟正式協商
對于企業而言,規避風險需前置設計:
勞動合同中約定適度靈活的崗位條款
規章制度明確調崗流程及爭議解決機制
實施調崗前進行合理性評估四象限測試(薪資、地點、職責、動機)
異地調崗提供交通補貼或住宿保障
案例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 粵民申 17478 號民事裁定書(當事人系化名)
評論區說說,你認為的通勤時間增加多少才算合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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