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被告人苗某某作為多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代賬人,在2015年至2017年間,通過虛報用工的手段,為某華瑞公司、某興華公司等騙取國家就業補助資金共計人民幣73.346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同時,為在申領補助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苗某某以公司名義先后五次向人社局官員馬某行賄共計25萬元。法院認定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和單位行賄罪,依法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十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及行賄款92萬余元沒收。
兩級法院的核心裁判觀點在于:詐騙侵犯的是國家財產所有權,行賄侵犯的是公職廉潔性,二者保護法益不同。行賄并非詐騙的“必要手段”,獲得補助也非行賄的“必然結果”,兩行為間缺乏刑法意義上的緊密牽連關系。行賄款雖由苗某某經手,但目的是為公司謀取不正當申領利益,體現單位意志,應以單位行賄罪論處。對自首的詐騙罪減輕處罰,對坦白的單位行賄罪從輕處罰,并結合退贓、前科等情節綜合裁量。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苗某某詐騙、單位行賄案》,入庫編號:2023-03-1-222-007)
二、法理分析:為何“送錢”與“騙錢”必須數罪并罰?
本案的裁判要旨精準闡釋了詐騙罪與行賄罪并罰的法理基礎,對實踐中頻發的“以行賄開路騙取國家資金”類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作為長期關注經濟犯罪的法律工作者,我認為法院的判決理由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和法益保護原則,可從三個層面深入理解:
第一層:行為獨立性的核心在于“法益不可替代”
刑法評價行為的根本標準在于其侵害的法益性質。苗某某實施了兩個本質不同的行為:虛報用工騙補貼核心是欺詐。通過偽造材料,使國家社保機構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處分巨額財產,直接損害的是公共財政資金安全。向官員行賄25萬元核心是錢權交易。通過賄賂影響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侵蝕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管理秩序和公職廉潔性。
這兩個行為如同“兩條平行線”:詐騙的完成依賴于虛假材料的欺騙性,而非官員的協助,事實上,虛報材料本身已足以觸發詐騙;行賄的目的在于“疏通關系”或降低風險,但即使不行賄,詐騙行為本身也已既遂。法院強調行賄“非詐騙必要手段”、獲得關照“非行賄必然結果”,正是對行為獨立性的生動詮釋。
第二層:單位行賄的認定關鍵在于“利益歸屬與意志體現”
苗某某辯稱行賄是其個人行為,但法院未予采納。這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
苗某某作為華瑞公司、和信公司實際控制人,其行賄時的身份代表公司。行賄目的是為公司順利申領補貼,最終受益主體是單位。騙取的補貼進入公司賬戶,行賄是為單位利益實施的“投資”行為。
實踐中,常見實際控制人混淆個人與單位行為邊界。本案明確:即使款項由個人經手,只要是為單位謀利且體現單位意志,即構成單位行賄罪。這與個人為謀私利而行賄(個人行賄罪)有本質區別。
第三層:否定牽連犯是堅持“全面評價”的必然要求
部分觀點認為行賄是詐騙的“手段”,主張按牽連犯“從一重處”。但本案裁判要旨有力駁斥了此觀點:
成立牽連犯要求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存在內在、必然的關聯。而本案中,詐騙的核心手段是“虛報材料”,行賄只是“外部助力”,二者可分離。行賄失敗不影響詐騙實施,詐騙得逞也未必依賴行賄,如官員未察覺虛假材料。若按一罪處理,將導致對職務廉潔法益的評價缺失,變相放縱賄賂犯罪,違背刑法全面評價原則。從深層價值看,數罪并罰傳遞明確信號,對于通過賄賂腐蝕公職人員進而騙取國家資金的行為,刑法將對“騙”和“賄”進行雙重打擊。這不僅是對犯罪者的嚴厲懲戒,更是維護國家財政安全與政治生態清明的必然要求。
苗某某案的判決清晰劃定了詐騙罪與行賄罪的邊界,重申了“罪刑法定”與“法益保護”的基石地位。它警示市場主體:任何試圖通過行賄“潤滑”詐騙鏈條的行為,都將面臨刑法的全面清算。公權力的廉潔性與公共財產的安全性,是法治社會不可逾越的紅線,雙重法益必須獲得雙重守護。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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