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確實很重要,但是基層為啥不喜歡呢?昨天的文章后面,有兩條高贊留言:
“基層一線肯定不想要,繁瑣的程序,數不盡的糾紛。”
“基層天天整群腐都整不過來,還各種專項,但凡出個難處理的火災單位就炸了。也不知道領導們咋想的,啥活都往自己身上攬,各種牽頭,多大個身板子自己不知道嗎。”
大概的意思就是,火災調查當然重要,但是基層沒人。一個大隊3-5人,他們的任務包括了火災防控、隊伍建設管理的各個方面:政治學習,體能訓練,滅火指揮,開各種會,防火檢查,行政處罰,宣傳培訓,消防規劃,文體活動……,在這種情形下,干火災調查一是沒人干,二是沒本事干,因為火災調查干不好,被投訴上訪打官司的,多了去了。
昨天我們說到火災調查至少有五個作用:一是查清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追究監管和相關人員責任;二是推動優化提升產品(建筑)的消防安全;三是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追究打好基礎;四是為消防科普、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供彈藥;五是為整個消防發展決策提供依據和指導。
要想發揮好這五個作用,那確實必須要有一個好的機構、配備足夠好的人員才能干好,從消防基層人員的現狀來看,這顯然是做不到的。
《消防法》在制定的時候,考慮到了這一點。所以,消防法規定消防部門“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也就是上面說的五條里面,第一條里面的部分內容。這個調查權并不包括追究責任,更不包括追究監管責任(這算是個人觀點,大家可以探討)。
也就是說,作為政策或法律規定,它既要考慮干什么,還要考慮能不能干好。你政策、法律定的標準再高,也要落地才行,落不了地的,都不是好政策好法律。
從實際來看,消防部門完成消防法規定的火調任務已經是很艱難的了,因為人員太少、任務偏多(再加上一些復雜的內卷),光查原因一項就會有很多糾紛和訴訪(缺少保險機制,火災之后因為錢的問題就會有各種不可調和的矛盾,這點與交通事故相對好調查處理是有挺大區別的),基層已經有些難以承受。
受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影響,近十幾年來,火災調查的另一個主要任務(作用)是追究監管(管理)責任,這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突破了消防法的規定。特別是追究監管責任,這時候就存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了,發生了一起火災,消防如果負責調查,并要追究其他部門的失職問題,那其他部門自然也會盯著你不放,你們消防監管是否有責,這種調查追究不能由你們消防一家說了算,這也就是為啥各地紛紛出臺火災調查地方法規的原因,調查不能由消防一家說了算,應該變更為政府調查(委托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消防面臨的另一個困難是,編制就這么多。如果單獨成立了火調機構,那么要減少其他哪個機構?防火不重要,宣傳不重要,法制不重要,后勤不重要,戰訓不重要,政工不重要……?再說了,一個大隊3-5人編制這個突破不了,設火調科有啥實際意義呢?拿2個人不干別的,只干火調嗎?
火調確實重要,我同意老趙的看法,要想辦法加強,并且要加強到能發揮上述五個作用的程度。但是加強的路徑要多研究,這個調查權有哪些在放在消防(消防要確保能接得住,比如是否可以在消防支隊下面成立火災調查的事業單位?),有哪些要放在其他部門,有哪些要放在社會上(第三方),政策定了之后,不用擔心人才的問題,人才會根據需要產生的,包括老趙今天提的大學里面學火調的學員,只要給了政策,他們就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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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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