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建規〔2025〕5號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民政局,五指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現將《海南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民政廳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本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10〕66號)、《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瓊民發〔2015〕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相關工作。
前款所稱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指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或經市縣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以下均稱“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根據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委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通過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以下簡稱“核對系統”)對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申請對象”)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以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
已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居民個人或家庭,因復審需要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核對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保護申請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負責委托核對機構通過核對系統對申請對象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結合核對機構出具的書面報告,根據市縣政府規定的收入和財產標準審核認定申請對象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住房保障資格;在認定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省民政廳負責指導核對機構通過核對系統開展核對工作。
第五條民政部門已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低收入群體申請住房保障資格時,住房保障部門不再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核對。
第六條經濟狀況核對內容包括申請對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
第七條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請(復核)之日起前12個月(不含當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申請人應如實填報收入,收入按以下要求核對,申請人填報收入高于核對數額的,以填報收入為準: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人員,通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核對當月收入,以兩者的最大值為準;退休人員以當月養老待遇領取金額認定收入;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信息的,工資參照務工地行業收入評估標準認定,一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以實際務工月數進行折算。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不愿就業或從事勞動的,其收入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年滿18周歲以上,持在校學生證件或喪失勞動能力一、二級殘疾人證的、月收入可按零元計算;男性60歲、女性50歲以上,沒有退休金的,月收入可按零元計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殘疾人,以及有懷孕、哺乳(1周歲以下)、2周歲以下除主要監護人外無其他人看護的嬰幼兒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監護人(1名)按實際收入確定,確屬在家監護不就業的可不計算勞動收入。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按實際產量和市場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計算;不能準確核定的,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標準計算;因自然災害或者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酌情降低標準。無法提供基礎數據進行核定的,家庭主要勞動力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財產凈收入指家庭成員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利息凈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凈收入、出租房屋凈收入等。出讓、租賃等收入,按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提供相關合同或者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收益的,按照當地相同條件的市場價格確定。
(四)轉移性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離退休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經常性捐贈和賠償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第八條以下項目不計入可支配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優撫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二)各級政府對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和生活補助費等;
(四)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享受的定期補助,我省精簡退職職工享受的補貼;
(五)政府發放的災害生活救助、醫療、臨時、住房等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六)因病、因災、因學以及住房困難而獲得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社會捐款,全部根據捐款用途開支后,剩余的捐款除外;
(七)殘疾人各類福利補貼和慈善捐助;
(八)高齡長壽老人津貼,養老服務補貼,60周歲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己自足種植、養殖的勞動所得(存在雇傭勞動或者規模經營的除外)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50%的部分;
(十)殘疾人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的部分;
(十一)因公(工)負傷人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生活護理費、殘疾人器具輔助費;
(十二)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
(十三)生態補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十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財產指申請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實物財產包括房屋、車輛、船舶、大中型運營農機具等;貨幣財產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財產按照以下規則認定計算:
(一)實物財產
1.房屋按照不動產證、所有權證、使用證等登記人認定(房產無不動產登記證的可按照購房合同認定),農村住房可按照宅基地證、報建材料等登記人認定;
2.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等)按照登記人認定,其價值按照折舊后的價值計算。車輛價值=新車購置價-新車購置價×車輛已經使用的月數×月折舊系數0.7%,新車購置價依據有效票據據實認定,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票據的,按照購買時車輛市場價計算且最高折舊金額不得超過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等可參照車輛價值計算方式計算價值。
(二)貨幣財產:
1.銀行存款、理財產品、互聯網金融資產按照賬戶余額計算;
2.股票類有價證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的總和計算,基金類有價證券按照凈值計算,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現金價值計算;
3.其他非生活必須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照現值認定;
4.為醫治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傷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出售轉讓唯一住房所得,意外人身傷害一次性賠償金除生活補助以外的部分,因公(工)負傷人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公(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計入家庭財產的范圍。
(三)其他財產價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所列的財產認定方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財產價值的核對期日,按照核對機構的核對期日確定。
第十條申請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負責。
申請對象應當簽署授權書授權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委托核對機構開展核對工作時,應當向核對機構出具委托文件、申請對象的書面承諾和授權文件。
第十二條申請對象經濟狀況的核對,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受理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后,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申請對象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并將申請對象的相關信息推送至核對機構;
(二)核對機構按程序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通過核對系統向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推送核對報告;
(三)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結合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報告,根據市縣政府規定的收入和財產標準對申請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并公布審核結果。審核不合格的,駁回申請對象申請并書面告知原因;
(四)申請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審核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應在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補正材料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申請對象的工作單位、申請對象居住地的居(村)委會應當協助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開展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申請對象存在隱瞞、虛報經濟狀況的,駁回申請并記入住房保障管理檔案,在市縣政府規定的期限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資格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對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市縣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信息保密有關規定實施申請對象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核對系統獲取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違規使用和泄露申請對象的收入財產等信息,不得對核對工作產生的有關痕跡、記錄及反饋數據進行刪除和修改。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附件:
1.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
2.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
附件1
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
XX 核對機構:
根據《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委托你單位對XXX等XX人次信息予以核對。我單位已取得該批次查詢對象的授權,具體名單以提交的電子數據為準。
XXX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查詢對象名單
附件2
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承諾書
本人及家庭成員現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授權、承諾:
一、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同意由住房保障資格審核部門將所有申請材料保留存檔,同時授權貴單位到相關單位進行核實審查,并承諾遵照海南省和房屋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相關通告申請住房保障資格,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有虛假,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二、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本人家庭共同推薦的申請人和家庭狀況核對具體申報經辦人,本人的申請和經辦行為代表家庭全體成員的意愿。
三、本人及家庭成員已了解并愿意遵守海南省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有關政策規定,承諾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全面、真實,提供的相關材料全部真實有效,如有虛報、瞞報和偽造材料的,自愿放棄申請和停止住房保障資格,自愿接受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接受聯合懲戒,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同意授權并自愿接受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委托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向所有涉及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的部門或機構進行查詢核對。被授權機構查詢、打印、保存相關經濟狀況信息的行為,均為本人的授權行為。本人愿意配合被授權機構完成上述工作。
五、本承諾授權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如經核對認定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則授權終止;如經核對認定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則授權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內有效。若享受情況發生變化再次申請的,需要重新簽署授權書。
本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已認真閱讀并知曉以上內容,現將同意查詢本人家庭經濟狀況的授權承諾簽署意見如下。
注:本授權書必須由申請人及全部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親筆簽名并按捺手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同意授權。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2024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高效辦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點事項清單》(國辦函〔2024〕53號),將申請公租房“一件事”納入重點事項清單,由各地住建部門牽頭實施。對標“高效辦成一件事”的實施要求,我省在推進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方面還存在較大改進空間,其中一個突出問題是各市縣住房保障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不夠規范、效率不高。為更好實施申請公租房“一件事”并規范其他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省住建廳會同省民政廳結合國家和我省住房保障制度要求,參考借鑒重慶、深圳等地相關政策措施,以《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海南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修訂)》等政策文件為依據,共同制定了《海南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標任務
規范本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7條,第1條是《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第2條是《辦法》適用范圍;第3條是基本原則;第4條是職責分工;第5條是例外情形規定;第6至第9條主要是規定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具體核對的內容和方式;第10條至第13條主要是規定開展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前提條件和工作流程;第14條、第15條分別對開展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中申請對象、單位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置作了規定;第16條規定《辦法》解釋單位;第17條規定《辦法》施行時間。
四、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本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相關工作,對已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居民個人或家庭,因復審需要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適用本辦法。
五、注意事項
民政部門已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低收入群體申請住房保障資格時,住房保障部門不再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核對。
六、關鍵詞解釋
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指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或經市縣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根據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委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通過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以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
七、惠民利民舉措
《辦法》規范了我省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通過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開展核對提高了工作效率,強化了審核依據,有利于更好實施申請公租房“一件事”并規范其他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推進我省保障性住房保障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來源: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編輯:陳 怡
審核:廖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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