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冒充監護人解除平臺消費限制,一年打賞45萬元。經法院二審判定,平臺、未成年人、監護人三方均有過錯,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在直播平臺高額打賞消費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案件:
17歲少年沉迷打賞
冒充監護人與平臺客服電話溝通
17歲的小劉是某娛樂類網絡直播平臺的實名注冊用戶,其賬戶綁定支付的銀行卡實際屬于其父親。一年時間里,小劉通過該賬戶累計充值超45萬元,用于在平臺上打賞主播。最初,平臺在發現小劉的異常消費后曾對其賬戶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停止了該賬戶的充值和打賞權限。但隨后,小劉冒充監護人與平臺客服電話溝通,平臺僅憑電話確認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導致后續大額充值消費的發生。
小劉的監護人發現異常消費記錄后,堅決否認這一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臺返還充值款項。平臺則辯稱,小劉的消費行為屬于自主交易,且平臺已履行了合理的審核和監管義務,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大額充值、打賞行為未經監護人事前同意,事后監護人明確拒絕追認,因此該交易行為無效。同時認定該平臺審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而應承擔責任;小劉沉迷打賞,甚至冒充監護人與平臺客服溝通解除消費限制,存在一定過錯;小劉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其財產管理不當,未有效監督孩子的消費行為,也有一定責任,綜合各方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平臺退還小劉24萬元。
面對一審判決,小劉與平臺均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訴。
北京四中院綜合考量了交易流水、賬號實名信息及使用情況等證據后,確認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北京四中院認為平臺審核措施存在嚴重疏漏,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平臺雖采取過消費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審核方式過于簡單,僅依賴電話確認,并未采用更嚴格的身份核實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得以規避限制,繼續高額消費。同時,小劉本人及監護人均負有相應責任。小劉長期沉迷打賞,并通過欺騙手段規避平臺限制,監護人對其行為缺乏有效監管,因此退款責任應由各方合理分擔。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小劉和平臺分別所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
案件暴露網絡平臺在未成年人賬號消費管理方面重大疏漏
法官表示,本案中,平臺雖對小劉的異常消費行為進行了有效識別,并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但在解除限制時僅依賴于電話溝通確認,未采用動態驗證或人臉識別等更嚴格、準確的技術核驗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可以輕易規避平臺限制措施,且平臺后續對相關賬號缺乏持續追蹤監管,放任未成年人賬號長期、持續地大額消費行為發生,這一做法暴露出網絡平臺在未成年人賬號消費管理方面的重大疏漏。
與此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的責任分配原則:行為人應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需折價補償;各方過錯需按比例承擔損失。具體到本案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大額充值消費場景,平臺未盡到合理的審核管理職責,存在一定過錯。同時,未成年人本人長期沉溺于網絡打賞消費,冒充監護人欺騙平臺客服解除賬號限制,亦存在一定過錯。其監護人因疏于對被監護人的日常教育,疏于對家庭財產的管理,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以各方的“過錯比例”為基礎分擔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樣既強調平臺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也要求監護人重視其自身應負的教育職責。
>>類似案件:
10歲孩子給主播們“刷禮物”
二次打賞被平臺拒絕退款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網絡平臺上高額打賞消費的事件頻發,不少人認為,凡是未成年人發生此類大額打賞或充值案件時,作為收款方的平臺或主播都應無條件退回款項,而事實上并非如此。司法實踐中,通過部分案件可以獲悉,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技術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固然重要,但也不應過度強調平臺的退款義務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監護義務。
據法院公布案例,年僅10歲的小州曾趁母親睡著,拿起母親的手機在某短視頻平臺登錄母親的賬號看起了直播,并根據其此前偷偷記下的母親支付寶密碼,在該平臺充值了近2萬元給主播們“刷禮物”。其母親發現孩子打賞行為后,在該平臺的“未成年人誤充值退款”通道申請了退款。退款過程中,平臺方多次提示“若發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賞行為,則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擔”。一個多月后,小州拿到母親手機后,再次用母親的賬號在同一個平臺看起了直播,涉案賬號兩周內充值、打賞了數百次,金額累計14萬余元。要求退款,但這次卻被平臺以“不支持二次退款”為由予以拒絕。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損失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平臺退還小州媽媽已消費的充值款及利息2萬余元,并賠償律師費。小州媽媽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涉賬戶存在成年人混用的情況,爭議的充值款項并不能完全界定為未成年人充值,因此小州媽媽無法依據平臺內關于未成年人退款的約定進行全額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代理人,本案二次打賞行為的發生源于法定代理人未能監管好自己的賬戶,同時疏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管。因此,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過錯。在平臺屢次提示二次充值不再退款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又酌定了部分退款金額,并無不當。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未成年人打賞的合法性邊界和平臺責任邊界在哪里?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平臺和監護人的責任邊界主要在于,平臺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平臺應盡到合理的審核和監管義務,如對未成年人的身份進行嚴格驗證,對異常消費行為進行有效識別和限制,以及在解除限制時采用嚴格的身份核實手段等。”趙良善說。
趙良善強調,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八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17歲的小劉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大額充值、打賞行為未經監護人事前同意,事后監護人明確拒絕追認,因此該交易行為無效。雖然消費無效,但是監護人未履行大額資金監管以及子女看護職責,監護人的疏忽為小劉實施打賞行為提供了條件,因而承擔對應監護人責任。
趙良善提醒,為避免涉案糾紛,一方面,平臺應當落實法律職責,采取技術手段,健全審核機制,嚴格落實身份驗證、消費提醒和異常交易攔截等措施,確保未成年人大額消費行為得到有效管理,且做到管理留痕。另一方面,家長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約束,妥善保管各類網絡賬號及支付密碼,定期核查賬戶流水;加強對孩子的日常教育,避免因監管疏忽導致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額消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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