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針對地名管理面臨的命名不規范、使用不規范、監管不規范等管理難題,于近日全面修訂出臺《合肥市地名管理辦法》,從制度層面規定了一系列破題的實招硬招。
《辦法》強化地名命名更名規則,在分類確定自然地理實體、街路巷、住宅區等8類主要地名審批流程的基礎上,授權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命名更名規則,明確地名應當由專名和通名組成,命名應當符合《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地名標志應當包括標準地名漢字和漢語拼音字母的規范拼寫形式,防止用外文拼寫地名。
《辦法》推進標準地名規范化使用,規定在公共標識、證照、地圖以及公文等場景,應當使用標準地名。針對公眾反映較為強烈的住宅小區樓盤宣傳名與標準地名不同的問題,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廣告牌匾相關標識以及推廣宣傳時使用標準地名,回應社會關切。
《辦法》明確地名標志監管責任,規定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地名標志質量監管、定期巡檢、管理維護等機制;明晰街路巷、住宅區等各類地名標志的監管責任主體,提升管理規范化水平。
地名是社會基礎公共信息,是行政管理和社會交流的基礎,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此次《合肥市地名管理辦法》修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地名管理制度設計,為合肥市提升地名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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