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選自:李曉龍:《重構制度:明清珠江口鹽場的灶課、市場與秩序》,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4年10月,導論。
從無序到有序:傳統中國的制度運行與制度史研究路徑
中國歷史的研究從來離不開對“制度”的關注。關于歷史上賦稅、財政、金融等經濟制度沿革的研究和對歷代典章制度的社會經濟內涵的闡釋,被學者譽為具有現代學術意義的中國經濟史研究的起點之一。我們最早常常是借助留傳下來的文字去了解制度,但作為歷史書寫結果的制度和作為規范的制度之間存在認識上的差異。侯旭東在《“制度”如何成為了“制度史”》中闡述了古人對“制度”的理解,他們是將“事”和“人”放在一起思考,目的多是“將施有政”,而今天我們普遍認為制度是具有規范意義的。
從制度的規范意義出發,變動不居的制度被區分成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或是將非正式制度視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運作方式。學者認為作為規范的正式制度是由國家制定的,非正式制度則是在社會中生成的。如馬奇和奧爾森在《重新發現制度:政治的組織基礎》中指出政治的參與者不僅要受到法律法規等國家制定的正式制度的約束,也會受到從家庭、學校、社會中習得的行為規范、慣例等非正式制度的影響。非正式制度往往是在社會中生成的,有社會組織、社會精英參與。王業鍵在《清代田賦芻論(1750~1911)》中也認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的財政管理,特別是地方上的田賦管理,具有獨特的二重性,即在國家經濟管理中同時存在兩種制度、兩套規則或做法:一是正式的或法定的,符合國家法令、法規的;二是非正式的或非法的。非法定制度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因為刻板的法律規定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中行政管理的需要,所以便由許多傳統慣例和習慣做法累積而成非法定制度,以適應財政與管理的需要。
正式/非正式制度的二分法存在將正式制度固定化的趨勢,非正式制度被視為制度的另一種表現形態,二者是共生或者補充的關系。諾斯在闡述經濟制度的基本來源時,也提到它包括三個方面:正式的規定,如憲法、法律和法規;非正式的行為準則和規范;正式規定與非正式準則的執行情況和特點。針對社會中的非正式制度,費孝通提出鄉土中國是“無法的社會”,用“禮治秩序”來解釋傳統中國社會的運作秩序。邢義田則從另外的角度指出了制度具有兩種不同類型:一種是經歷長久,約定俗成,無意中逐步形成的家族、倫理、信仰、儀式、節慶等;另一種是為特定需要、目的,依特定權力分配關系、標準和程序而有意建構出來的多重秩序網絡。
在中國歷史的本土話語中,似乎常常是將“制度”看作已經完成或者正在完成的狀態,因此“制度”是通過書寫的方式來呈現,文字是其重要的載體。但歷史哲學家也告訴我們,文字書寫往往只能呈現歷史的某一面。呈現制度或解釋制度往往是通過記錄下一個確定了演進序列的歷史,這個制度提供的可能也就只是某一種基本原則。正史、方志等所呈現的制度正是朝廷和官府按照對其有意義的序列而書寫的結果。
鄧小南提出“活”的制度史的研究視角,呼吁跳出以往強調宏觀、靜態、脫離歷史實際的文本主義制度史,而重視制度的動態發展與運作過程,嘗試把握制度變遷與背后復雜的人事權力關系。“過程”和“關系”逐漸成為制度史研究不可或缺的兩個研究范疇。這樣的視野下,“制度”就更接近于英文單詞institution,它除了包含通常所說的典章條文之外,還有一層更重要的含義,即人們做事的行為規范和習慣。制度也就只有活在日常生活中才有意義。當然也不是說寫成典章條文的制度沒有意義,而是要說明它在被寫進典章條文之前應該經歷了人們社會生活策略選擇的過程。這個過程是理解制度的關鍵。劉志偉指出,制度是“在實踐中由法律條文和應付這些規定的對策實踐之間的互動形成的結構”。
完全地呈現過程和關系的“活的制度”應該是一系列無序的事物的結合體,但我們看到的又似乎不是這種狀態。“無序”和“有序”的鴻溝到底是如何跨越的?無法預料的各種制度實踐的結果,又是如何在制度演變中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劉志偉的研究更深層地洞察了這種變化,提出了“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路徑。他指出要討論一個漸進的改革過程,而不只是指最后定型的制度。這種討論要從制度下人們的生活經驗、從他們留下來的實際運作的文書出發。
劉志偉指出,“歷史研究不僅要闡述人們在地域社會建構過程的能動性,也需要反省歷史敘述本身如何在地域社會建構過程被結構化,而這種結構又如何推動和規限人們的行動”。對此,至少有兩種理解:第一,只有回到區域社會中才能了解制度如何存在多種序列并在具體生活中選擇某一種序列而留存下來,也只有了解這一過程我們才能對制度有更充分的理解;第二,這也說明存在另一種情況,即處于不同階層的人會排出不同的制度序列,制度序列不同,對制度的解釋最終也就不同。“非正式制度”也就可視作與“官方”排出的制度序列不同的另一種制度。梁方仲的一條鞭法研究就是很好的說明。在梁方仲的研究發表以前,《明史·食貨志》的相關記載可能是學者理解一條鞭法制度的邏輯基礎,但梁方仲通過從不同的角度對在不同時空中發生的不同事實進行分析性研究,重新找出一條制度變化的內在脈絡。
制度是“一種關于人的社會秩序”的論斷已經越來越被研究者所認可。基于“人”的行為出發,那么不同的“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制度結果是否會存在巨大的不同?利奇的研究給出了一種答案,他提出了“鐘擺式”的解釋模型,用“動態平衡”來解釋制度的多元性。弗里德曼在解釋華南宗族模式時提出的A—Z模式也是一種類似鐘擺式的模型。科大衛從文化機制角度去解釋歷史上制度內在連續性的根源,指出宗教和法律的結合往往通過禮儀表達。
到這里基本可以確定,真正的“制度”應當是永遠處在變動中的,但是從利奇的研究中還可以得出一些啟發,即從文字書寫狀態下認知到的“制度”,其實可能也只是當時占據主流話語的一種實踐制度的兩端——新制度的萌芽或是制度的完成狀態。我們對其所經歷的過程常常是難以把握的,對當時主流制度話語以外但并非全無影響的其他實踐制度更是所知寥寥。
以本書討論的主體為例,在明清的鹽場制度變革中,我們能抓住的顯著制度變化是灶戶制度,但常常忽視了其他可能的實踐制度形態。就鹽場而言,它應該存在一種層疊式的制度過程,其中的某一種制度或在某一個時期突然冒頭成為主流,在另一個時期又突然失去優勢而沉寂或消失。這種此起彼伏的制度構建才是制度原本應有的形態。文本書寫的“制度”,常常只是恰巧記錄了其中某一次制度變遷的結果,而研究者常常把這一次的顯著性特征當成全部制度的內容,再通過歷史學家的技藝,前推后延地構建出一個歷史過程來。如果不了解制度的特性和歷史書寫的局限,就容易夸大制度過程的一致性。只有將制度視為處在不斷變遷中,是可以“朝令夕改”、文本與實際可以存在巨大差異的產物,才能理解制度的真正意義和作用。
近些年的研究特別強調從人的行為活動出發并在社會運作中去考察制度的視角,可以說這是研究變動不居的制度的重要研究范式。以人的行為作為分析的出發點,從人的行為層面上解釋制度怎么運作,以及它如何去形塑一個社會的結構,進而理解社會的運作邏輯。真正貼近實際社會生活的制度史研究,所要關注的多元社會面向遠遠超過了制度條文本身。制度在運作過程中,要受到當時當地的社會環境、社會關系的制約。從社會的具體運作中去審視原有的研究對象,往往會得到一種更復雜與更辯證的理解。
但從人的行為出發的制度史研究往往是最難把握的,我們常常會受到歷史學科文獻本位的限制。從歷史文獻出發的研究,往往只能發現制度的兩端——制度的提出、制度的終止或另一個新制度的提出,而對中間過程往往是模糊且難以獲知的。制度不是一個平面,而更像是一個三維乃至四維的空間系。除了制度的內容,制度實踐的時間、空間,以及人的主觀能動構建的歷史社會情境,會讓制度在多維空間里顯示成為多束發散性的線條。這是研究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我們一不小心就會將這個過程理解成線性的過程,而忽視這個過程中制度是否已經走過了“山路十八彎”。我們應當有意識地去挖掘這些“山路十八彎”,以及甚至可能存在的“彎道超車”現象。也就是說,變遷過程也是制度研究的對象,它甚至應該成為制度的核心內容。
運作中的制度不一定只有一種模式,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文本敘述經歷從制度提出到終止的線性邏輯變化,制度的終止或改變只是制度眾多變遷中的一種選擇結果。理解這種在多元變遷中的選擇過程——曾經做過什么選擇、放棄了哪些路線選擇、如何選定最終的路線等,才是制度史研究應該關注的問題,也才是真正明白該制度的意義的正確方法。
對制度的認知至少要通過“實踐”、“互動”和“結構”才能達到。吉登斯指出,結構既是實踐的媒介,也是實踐的結果。如果把制度理解為從人們的行為動機出發且經過一系列互動而形成的結構,那么我們也相信這個結構是一個運動式的結構。格蘭諾維特提示我們,僅僅討論個體的決策或是集體的行為以解釋新制度的出現,都是化約主義,他強調“個人行動、關系、社群、復雜網以及集體的制度與文化在一個動態互動的過程中形塑了我們要觀察的經濟現象”。而后結構主義者更強調“作為持續創造的過程的重構更甚于建構”。僅僅討論制度的建構還無法完全明白制度的結構,重構的過程也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鹽是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鹽業制度因此也是一種最接近人們生活和日常的制度,而這也恰好最接近前述討論的制度序列構建的歷史模型。鹽業制度因其生活特性而與國家、社會和市場互動最為緊密和頻繁。但也正是由于這種“過度”的生活化,鹽業制度顯得雞零狗碎且看起來雜亂無序,而這種“無序”的背后恰恰揭示出制度地方實踐中最初的狀態。我們在其他很多制度中甚至很難覺察到這個層面的狀況。無論它一開始如何地方化、個性化而顯得無序,只要它和社會發生關系,就離不開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只要它無法和市場脫鉤,就離不開國家與市場的互動。它的稅收特性決定了它最終必然上升到國家層面,通過某種路徑,不斷重構成一套有序的制度。這套有序的制度也逐漸變成歷史書寫,成為全國性的典章。典章不是沒有地方性,而是隱藏了它從地方而來、不斷互動和重構的歷史過程而已。鹽的制度也因此并非“鹽糊涂”,而是歷史上這個重構過程沒有很好地完成——當然,沒有完成本身也是歷史研究的對象。
如何將制度的“無序”納入“有序”的討論,又如何將文獻呈現的制度的“有序”放回到其從“無序”中來的重構過程,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做了很多有益的努力。這對于我們重新理解明清鹽業制度非常具有啟發性。格蘭諾維特在其書中將這個過程比喻作“菜單”的選擇,并指出了三種途徑:(1)行動者可以考慮來自不同制度領域的備選方法,并決定哪一種最適合用來改善他們的處境;(2)他們可以采取一種通常適用于其他制度領域的解決方案,該領域與其問題相關的制度領域不同,這也意味著挪用(或轉置)解決方案,將其用于新場合,而且他們不僅可以轉置制度模式,還可以為了達到某一目的,從另一個領域移用資源;(3)他們可以混合和匹配各種零零碎碎的制度方法。就明清時期中國的鹽業來說,在討論鹽場制度的時候,就不應該是在簡單地討論某一“制度”,而應是在討論一項變動的經濟活動及其行動者的選擇過程,所要考慮的因素也就更加復雜。明清的鹽場制度,乃至整個鹽業制度的形成和實踐過程,可以說都是歷史行動者在搜尋途徑以解決某種經濟活動問題的過程。不斷解決各種問題的過程,也是制度不斷被重構的過程。當然,歷史行動者在解決問題時會意識到各種各樣的方法,而選擇哪一種方法,也并不是隨意性的,而是遵循著某種制度邏輯。本書將努力去發現決定生產的制度結構、市場的作用和參與者的行動,并揭示它們之間如何相互聯系,以及在國家與社會、國家與市場之間如何不斷進行制度和生產結構的互動和相互影響。
鹽作為一種具有地域性的稀缺物資,它的生產最終是為了實現交換或交易,而這本身離不開市場的力量。國家實行食鹽專賣,甚至設置鹽場等機構管控食鹽的生產,這一系列政策構成了國家與市場之間的博弈。黃國信認為,如果鹽政完全超越人們的消費能力來分配鹽引,完全背離市場價格劃分鹽區,其結果就會導致鹽商所領鹽引無法全部售出,鹽課無法全部完納,鹽政制度的目標也無法實現,最終導致鹽法無法有效執行。他的研究也表明,清代鹽政的鹽引分配數和鹽課額征數,都是鹽政制度安排的理想目標,依據這些數據分析的變量間結構關系,就是清王朝鹽政制度安排的內在理性。這種市場傾向性絕不僅限于清代鹽政。
市場與社會之間互動關系的研究成果,啟發我們重新審視鹽場制度的研究。歷史制度學派的學者認為,國家政府在經濟生活中并不是取代市場,而是利用各種非市場治理機制來限制市場、補充市場。組織制度學派則進一步指出,國家建設和市場建設是一個互動的、不可分割的過程。無論哪種觀點,都強調在國家制度中不能忽視市場的作用。經濟社會學關于市場的研究,則提出市場是一種場域,依賴于在社會中更為一般的使在位者的權力得以保持的規則。總之,國家與市場之間的內在聯系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是社會建構的產物。
從歷史的視角討論市場體系與地方社會互動的問題,一直是中國社會經濟史關心的問題。施堅雅提出的市場體系理論對于解釋中國的市場體系與社會結構具有指導性意義。市場結構塑造著地方社會中各種組織和體系的活動范圍。科大衛對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宗族進行研究后認為,宗族是近代商業制度建立以前中國傳統社會的商業公司。陳春聲關于18世紀廣東米糧市場與地方社會變遷的研究指出,米糧市場的運作與米價的變動受到各種社會因素和特定社會結構的制約。
如果撇開按照過去的分類應歸于正式制度的“鹽專賣”的既往認識,鹽的生產與流通的制度變化更可被視作市場運行中的產物,并在市場的參與和干預下不斷進行制度重構。在鹽業活動中,國家與市場如何互動,制度如何重構,借助這些制度社會秩序又如何得以生成,這些都是鹽場研究的重要方向。在本書的討論中,鹽的市場導向被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市場并非外在于鹽場制度,而可能是制度的一部分。鹽場內部關系的建立、鹽場與鹽場之外的聯系,都離不開市場機制的影響。
本書討論“鹽場”,并不準備從地方行政史的角度去交代,而是把鹽場視為一個不斷重構制度的“區域”,進而從這個區域中人群的行為動機出發,探討人群行動與區域社會的互動,揭示出明清鹽場所發生的變化。通過對鹽場地方化的考察,本書將最終對明清食鹽專賣制度進行全面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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