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3-1-246-002
閆某坤等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案
關鍵詞 刑事 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 情節嚴重 次生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開始,被告人閆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廣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及卞某蛟(另案處理)等人銷售從廣州某公司購入的用于賭博出千的A系列主機及其配件等產品,部分產品銷售至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A系列主機外觀和普通手機一樣,側邊有改裝的微型攝像頭,內置軟件,側邊攝像頭偷拍識別后,軟件會幫助計算玩法從而獲利。其中,閆某飛負責北京工作室的銷售工作,汪某燕負責杭州工作室的銷售工作。孫某勤在北京工作室負責收發貨、客服、記賬等工作,并參與產品銷售。經查證,閆某坤等人案發期間從廣州某公司至少購入價值人民幣2950萬余元(幣種下同)的A系列主機及配件,并予以銷售。其中,北京工作室共計向廣州某公司支付貨款 1350萬余元,杭州工作室共計向廣州某公司支付貨款1400萬余元,孫某勤參與期間北京工作室共計向廣州某公司支付貨款197萬余元。經鑒定,從北京、杭州、廣州不同銷售渠道查獲的A系列主機檢材均為竊照專用器材。相關設備流入社會后被廣泛用于“詐賭”等詐騙行為,衍生了參與人員廣泛、被害對象眾多、犯罪數額巨大的次生犯罪。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浙 0602刑初142號刑事判決,以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并對孫某勤適用緩刑;同時,對各被告人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違反國家對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對此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的行為是否屬于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情節嚴重”。
對于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結合經營數額,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企事業單位等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本案:其一,本案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經營數額大。被告人閆某坤在北京、杭州、廣州三地成立工作室,銷售用于賭博出千的A系列主機及其配件等產品,經鑒定屬于竊照專用器材;經閆某坤招募,被告人閆某飛負責北京工作室的銷售工作,被告人汪某燕負責杭州工作室的銷售工作。閆某坤等人案發期間從廣州某公司至少購入價值2950萬余元的A系列主機及配件,并予以銷售,經營數額大。其二,本案銷售的竊照專用器材引發了嚴重的次生犯罪。被告人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等人銷售的A系列主機及配件流入社會后,被他人廣泛用于“詐賭”等詐騙行為,衍生了參與人員廣泛、被害對象眾多、犯罪數額巨大的次生犯罪。
綜上,被告人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的行為屬于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情節嚴重”。經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結合經營數額,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企事業單位等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經營數額大,因他人非法使用引發了次生犯罪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3條第1款
一審: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24)浙0602刑初142號刑事判決(2024年4月29日)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