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蟲夏草,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收錄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作為一種珍貴的中藥材,因其獨特的藥用價值,在市場上備受追捧。然而,隨著需求的不斷增長,違法收購出售野生冬蟲夏草的現象頻發。最近,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就因未經批準收購出售冬蟲夏草被查處了。
未獲得許可銷售冬蟲夏草
是違法行為
(繪圖:鄭依玲)
此前,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批準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冬蟲夏草。收到舉報線索后,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發現,該公司確在其門店銷售野生冬蟲夏草,且無法提供相關行政許可。經初步判斷,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在未取得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陸續從**塔青冬蟲夏草經營部購入野生冬蟲夏草在門店進行銷售。截至案發,該公司共銷售野生冬蟲夏草75克,銷售金額21600元,違法所得5100元。
執法人員認為
該公司在未經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采集于西藏那曲高海拔地區的野生冬蟲夏草用于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未取得行政許可收購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違法行為。
鑒于該公司在案發后及時停止售賣野生蟲草,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領了相關行政許可,屬于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100元、罰款10200元的行政處罰。
出售、收購
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必須經過相關批準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解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冬蟲夏草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收錄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對于野生植物,不能隨意收購、銷售,否則可能觸犯法律。
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經營者
都要提高對野生植物保護的認識
拒絕買賣來源不明的野生蟲草
消費者在購買野生蟲草時
要養成查閱商家相關許可證件的習慣,積極舉報違法銷售行為,既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又能為維護生態平衡與市場秩序貢獻力量。
來源: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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