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里開始,曾愛娥踏上長達7年的購房維權之路。
在此案長達7年時間里,曾愛娥不僅沒有要到房子,也沒有討回原本屬于她的68萬余元的購房款。
中房報記者 陳標志 海南報道
一起普通的購房糾紛案,7年間至少經歷了6次庭審。
中國房地產報記者持續關注的四川退休女高級法官曾愛娥在海南省澄邁縣購房合同糾紛一案,終于有最新進展:案件經發回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判決后,開發商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訴。
最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雖然案子仍未了,但7年的訴訟已基本接近尾聲。
“我做了30多年的法官,審理了數不清的案子,沒想到自己有一天也成為案件的當事人。”曾愛娥感慨稱,在此案長達7年時間里,她不僅沒有要到房子,也沒有討回原本屬于她的68萬余元的購房款,而且期間其老伴突發心臟病和腦梗住院,急需費用開銷和她照顧。
“我自己的身體也不太好,手頭的訴訟材料都在醫院病床邊寫的,我急需拿回購房款給他治病。”曾愛娥此前告訴記者,她曾給法院的工作人員發短信“求助”,希望法院能退還之前她所交的訴訟費搶救病人,“如果要說后悔,就后悔自己當初不應該想著養老買房。”
買房還輸了官司
其實,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并不復雜——
2017年12月30日,四川省某地級市人民法院退休三級高級法官曾愛娥與家人,在海南澄邁縣走親戚和旅游,并打算在海南購房養老。海南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稱“導房公司”)業務員楊某某在清泉上城項目售樓部外,遞給曾愛娥一張名片,稱海南隆德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稱“隆德公司”)開發的清泉上城項目2號樓有價格合理的商品房。
2018年1月24日,在導房公司業務員楊某某的帶領下,曾愛娥一家3口到清泉上城項目工地進行了實地查看。然后在楊某某的引導下,曾愛娥以女兒的名義,簽訂了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即定購清泉上城2幢1205房,房屋建筑面積79.01平方米,單價為8618元/平方米,總價680882元。
2018年1月26日,曾愛娥以女兒為受讓人,與隆德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
曾愛娥在多次支付總房款680882元之后,但購房合同遲遲未能網簽,這套房子也未能備案至曾愛娥女兒的名下。曾愛娥還經查詢,該套房源還存在諸多問題。
2018年10月9日,女兒作為原告,曾愛娥作為代理人,將隆德公司、第三人導房公司訴至澄邁縣人民法院。
訴隆德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曾愛娥一方向法院提出4點訴訟請求:撤銷購房合同,返還68萬余元購房款及支付相應利息,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等,以及被告承擔訴訟費和保全費。
但之后法院的一審、二審及當事人申請再審,均駁回了曾愛娥一方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在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曾愛娥一直處于敗訴狀態。
從2021年6月11日起,中國房地產報以《退休女法官海南購房噩夢:3年房子沒見著,3次官司也輸了》等為題,對該購房糾紛案進行持續跟蹤報道。該案的系列報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7年訴訟接近尾聲
2023年,曾愛娥的案子出現了轉機。
這一年的7月5日,曾愛娥簽收了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份《民事裁定書》。拿到裁定書的那一刻,這名有著34年法官職業生涯的退休三級高級法官,內心五味雜陳、喜憂參半。
該《民事裁定書》最后一部分結論性內容,對曾愛娥及其家人很重要。海南省一中院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處理結果不當,應予糾正。
是年6月29日,海南省一中院對該再審案件作出裁定:一、撤銷海南省一中院(2019)瓊96民終938號民事判決及澄邁縣人民法院(2018)瓊9023民初1993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澄邁縣人民法院重審。
這也意味著,曾愛娥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3次敗訴之后出現了“反轉”。
此時的曾愛娥已經身心疲憊。2023年7月10日,曾愛娥思考再三,給海南省一中院的對接工作人員發了一條“求助”信息:她老伴突發疾病搶救急需花錢,請求退還之前所交的訴訟費搶救病人。
2023年,曾愛娥在醫院照顧重病的丈夫。(本報資料圖)
曾愛娥曾告訴記者,她老伴突發心臟病和腦梗昏迷了4天,后被轉院至海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治療,急需花錢。曾愛娥給記者發來其老伴的病歷、住院證明等材料顯示,患者腦干、雙側丘腦多發腔隙性腦梗塞等。
2023年7月14日,澄邁縣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2024年12月12日,澄邁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2023)瓊9023民初2832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曾愛娥一方的部分訴求,即解除購房人與開發商隆德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隆德公司及導房公司等第三人返還購房人購房款680882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1.5萬元損失。
開發商隆德公司對此判決不服,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上訴。最近,該案二審在海南省一中院開庭審理,曾愛娥通過網絡視頻的方式參與了本案的庭審。
“雖然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結果,對于我來說不是太滿意的結果,但是就我目前所處的困境,又能怎樣?”曾愛娥在電話里告訴記者,在本案的二審中,她依然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包括她認為部分沒有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本案時間軸】:
1.2018年1月,曾愛娥以女兒的名義,在海南省澄邁縣購房。
2.2018年10月9日,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曾愛娥作為女兒的代理人,將開發商隆德公司、房產中介導房公司訴至澄邁縣人民法院。
3.2019年2月12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瓊9023民初1993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曾愛娥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4.曾愛娥一方對此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9年7月29日,該院作出(2019)瓊96民終93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曾愛娥一方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后,該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瓊民申97號民事裁定,駁回曾愛娥一方的再審申請。
6.2022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瓊96民監3號民事裁定,裁定由該院再審本案。
7.2023年6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瓊96民再14號民事裁定,撤銷(2019)瓊96民終938號民事判決及(2018)瓊9023民初1993號民事判決,發回澄邁縣人民法院重審。
8.2024年12月12日,澄邁縣法院對此作出(2023)瓊9023民初2832號,支持了曾愛娥一方的部分訴求。
(應當事人要求,本文曾愛娥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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