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王某與嚴某、聶某寶借款合同糾紛案中,試圖扣劃被執行人聶某寶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269,975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聶某寶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為由拒絕協助。執行法院仍強制扣劃,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異議被駁回后,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馬鞍山中院經審理認為,住房公積金雖屬職工個人所有,但在存于專戶期間屬于具有公共性質的專項資金,職工不享有處分權。聶某寶的公積金不符合法定提取條件(如購房、還貸、退休等),法院不得強制扣劃。最終裁定撤銷和縣法院的三項執行文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扣劃裁定)。(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王某與嚴某、聶某寶借款合同執行復議案,入庫編號:2024-17-5-202-058)
二、公積金所有權的法律雙重性解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公積金的法律屬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最高法婚姻家庭編解釋也將其列為夫妻共同財產。表面看,這似乎支持法院強制執行。但張萬軍教授指出,所有權在公積金領域呈現“名實分離”特征:“職工對公積金享有的是‘期待所有權’,而非即時支配權。公積金一旦進入專戶,即被賦予保障性住房的公共職能。管理機構不僅負責保管,更行使資金調配權——例如將增值收益用于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廉租房補充資金等公共用途(《條例》第二十九條)。若允許隨意扣劃,等同于將公共保障資金轉化為普通償債資產,破壞制度根基。”
這種設計類似于“專項監管賬戶”,資金名義歸屬個人,但使用目的和方式受法律嚴格約束。聶某寶作為在職職工,其公積金處于“凍結”狀態,僅能通過法定提取條件“解鎖”后方可支配。
三、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平衡邊界
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主張扣劃權看似合理,但張萬軍律師強調:特殊財產的執行必須遵循“特別法優先”原則:“《民事訴訟法》賦予的是對普通財產的概括執行權,而公積金作為特殊保障資金,其處置規則應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為特別法依據。最高法(2013)執他字第14號批復已明確劃出紅線——強制執行公積金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提取情形(如離休、購房等);二是不影響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益?!?/p>
本案中,聶某寶既無房產也不符合提取條件,若強制扣劃將直接架空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本質。馬鞍山中院的撤銷裁定,實質上是對《條例》公共政策功能的司法確認——當個人債務清償與公共利益沖突時,法律優先保護后者。
張萬軍教授特別提示:“本案中基層法院的誤區在于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等同于‘可處分財產’。事實上,現代財產權體系中存在大量‘功能受限的所有權’,公積金正是典型。執行法官應穿透權利表象,識別財產背后的制度保護目的?!辈门幸贾小耙话悴坏弥苯涌蹌潯钡谋硎?,為例外情形留有空間。張萬軍律師分析兩種可能的例外:如被執行人已達退休年齡但未辦理提取手續,可視為滿足《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件;若被執行人的債務本身屬于購房貸款,扣劃公積金還貸可能符合“??顚S谩痹瓌t(需結合地方細則)。
但需注意:“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不構成突破專項法規的理由。本案中聶某寶雖無房無車,但中院仍未支持扣劃,表明公積金保障功能的絕對優先性。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律師團隊以"學術+實務"雙輪驅動,該團隊由一批長期從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實務處理的資深律師組成專業團隊,主要為公司提供各類商事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物權糾紛的訴訟代理法律服務,并針對客戶需要解決的專門民商事法律問題,提供專項的民商事法律服務。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凱旋銀河線2A座18樓1807室
鋼苑律師電話:1365484989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