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們,手滑轉錯賬這事兒,誰還沒干過?但浙江嘉興這位王先生,一滑就是30萬!更絕的是,這錢直接滑進了一個欠他50多萬、還欠銀行上百萬的“老賴”兜里!錢剛進去,就被凍結了,銀行還要分走20多萬!王先生腸子都悔青了,急得直找記者!這事兒到底冤不冤?錢還能要回來嗎?(來源:1818黃金眼)
浙江嘉興的王先生因家老人人生病急用錢,從股票賬戶提取30萬元,想轉自己另一個銀行卡。在操作轉賬時,王先生沒看清,誤將收款人選為欠其50余萬元且已被法院判決還款多年的楊某。轉賬幾分鐘后,王先生發現錯誤,立即報警并聯系銀行。
銀行反饋:楊某不僅是王先生的“老賴”債務人,還欠該銀行100多萬元未還。其賬戶早已被法院凍結。銀行堅稱:款項一旦進入楊某賬戶,即歸屬楊某所有。根據楊某的債務情況(欠銀行100多萬),王先生誤轉的30萬元需與銀行按比例分配(王先生預估自己僅能拿回幾萬元)。
法院初步意見:若銀行同意放棄對該筆款項的主張,可依據銀行申請解封并返還給王先生。
楊某早已失聯,無法取得其“承認誤轉”的證明。銀行拒絕放棄債權,王先生陷入僵局,無奈之下尋求媒體幫助。
銀行咬定這錢進了楊某賬戶就是楊某的,王先生說是誤轉,但拿不出“鐵證”(比如楊某承認)。法院也覺得證明這錢“姓王”有點難。那知,王先生真的只能認栽嗎?
法律層面解析:這筆錢是否能夠歸還王先生?
1. 基礎權利: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典》第122條)
楊某獲得這30萬元沒有法律根據。王先生的轉賬是操作失誤所致,并非真實的自愿贈與或履行債務等合法原因。
楊某收到30萬元的行為為構成“不當得利”,王先生作為受損方,依法享有要求楊某返還這30萬元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王先生最基礎的請求權。
2. 核心難點突破:凍結賬戶的“特定化”屬性
貨幣是特殊種類物,通常適用“占有即所有”規則。即錢進入他人賬戶,通常即視為他人財產,其債權人(如銀行)可申請執行。
楊某的賬戶在王先生轉賬之前已被法院依法凍結,且當時賬戶余額為零。楊某對賬戶沒有支配權,該賬戶被“特定化”,成為一個由司法機關控制的、獨立于楊某其他財產的“封閉空間”。
這筆30萬元并未與楊某的其他財產發生混同,其所有權并未因“占有”而轉移給楊某。它本質上仍是王先生因錯誤操作而暫時“存放”在特定司法管控狀態下的財產。因此,王先生對該筆特定款項享有實體權利。
3. 法律救濟途徑:執行異議之訴(《民訴法解釋》第310條)
基于以上分析,王先生對該30萬元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王先生應立即向執行楊某賬戶的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確認該30萬元為其所有,并裁定不得執行該款項,進而要求解除凍結并返還。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先生需提供證據證明:轉賬是操作失誤(如轉賬記錄、報警記錄、與楊某存在債務糾紛的判決書等),楊某賬戶在轉賬前已被凍結且余額為零的證據(這個法院系統應該能查)。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王先生太慘了!被老賴坑完又被銀行割一刀!手滑代價30萬,這教訓太貴了!銀行吃相難看,明知是老賴賬戶還要分錢!”
“轉賬列表里怎么會有老賴?平時還有來往?轉30萬都不核對名字?心也太大了!”
“銀行和法院踢皮球,老百姓維權難!支持王先生提執行異議!賬戶凍結是關鍵!”
王先生這事兒,法院最終能不能支持他的執行異議,把錢全拿回來,還得看具體證據和法院判斷。但這事兒給所有人敲響了雙重警鐘: 轉賬務必瞪大眼! 法律武器要用對!
這事你怎么看?你覺得王先生的錢能全拿回來嗎?銀行該不該分這筆錢?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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