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河南周口某村,有群眾向媒體反映,因家中淹水,他的父母在向外轉移時,父親不慎摔倒水中,現場民警未上前攙扶。
后縣公安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經查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經研究鑒于涉事民警系派出所教導員,目前已對其作免職處理,接受進一步調查;同時,給予輔警政務警告處分。
此外,公安機關專門派人與馮先生及家屬取得聯系,充分溝通聽取老人訴求,爭取馮先生和家屬的諒解。
應該說處理得很及時也很到位,體現了當地公安機關的擔當作為和對人民群眾保有的深厚感情。
但這只是一廂情愿,因為從網絡輿論情況看,不少網民又開始聯系起自己的“悲慘遭遇”和對公安民輔警的刻板印象而并不領情,依然揪著事件中民輔警的不作為不放,反而覺得處理得還不夠好。
對此,真得好好地掰開了揉碎了去好好理論一下。既是為基層干部討一個公道,也是以正視聽。所謂不能一棍子打死當事人,也不能一桿子打死一船人。
事件的起因是老人的鄰居因建房施工,加上暴雨來襲,導致現場積水、老人家被淹,于是其子電話求助派出所民輔警幫助轉移。
從現場監控錄像看,在民輔警現場協調組織兩名村民挖渠排水過程中,老人從自家院子向外轉移,因水深地滑摔倒在齊膝深的泥水中,這時旁邊的老伴試圖扶起未果,后被一旁的一名鄰居扶起。
整個過程中,民輔警未下水未直接上前攙扶。老人的兒子也就是那個報警求助的群眾認為,民警近在咫尺卻未施救,對不起人民警察中的“人民”兩字,“缺乏人性溫度”,質疑不作為并提交書面投訴。
都是成年人,咱講道理。
首先,民輔警在接警后及時出警,并在現場協調解決問題,這點值得肯定。屬實及時響應了群眾訴求,到位了。
其次,民輔警是未下水施救,但性質遠沒有那么惡劣。雖然他們有救助的義務,而且從現場視頻和有關報告看,水是積水,而且僅齊膝深,就是說他們也有救助的能力。
但是老人當時從泥水中行走的過程中,一開始不說身手矯健吧,起碼還算平穩,只不過路過某處不知是地滑還是有水下物品阻礙而摔倒,此時離老人更近的還有其老伴及后來施救的鄰居,而前后救援不過一分鐘。
這就表明現場情況沒那么危急,攙扶老人起來也并不是很難完成的事,其老伴和鄰居也有足夠的能力完成這么簡單的“救援”。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并不需要民輔警下水施救,很可能其下水走過去時,老人就已經被攙扶起來了。
退一步講,如果真是形勢危急,真是老人身邊沒有人攙扶或沒有攙扶的能力,這時候現場的民輔警再不下水攙扶那就真的是失職瀆職,該罵該罰。
而且從結果看上,沒有造成什么后果,包括一般的后果都沒有,并且老人的兒子訴求幫助轉移的工作應該也是完成了。當然,好就好在這點,不然輿情還要更嚴重。
所以這樣的局面下,民輔警下水去施救更多的具有“為人民服務”的象征意義,屬于加分題;而缺乏必要性,不是必答題,沒有必要求全責備。
但老人的兒子看完監控視頻后很生氣,出于對民輔警的“高標準、嚴要求”——不僅要做好必答題還要把加分題給做好,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的憤怒已然溢于言表,于是后果就很嚴重。
可能是覺得投訴還不夠吧,又通過網絡通過媒體擴大影響,勢必要形成巨大的輿論壓力給好好“教育”一下處警的民輔警。
最后,處理結果基本上吧如老人的兒子所愿,當然其是否滿意無從得知。但憑良心講,正人先正己。
既然這么孝順,面對家中被淹、父母年邁的“嚴峻”形勢,為何自己不回家幫忙?而是把自己的責任攤派給自己都不怎么信任的民輔警?事了以后,竟又站在道德制高點“指點江山”,難道不是一種“巨嬰”行為?
客觀上,處警的民輔警確實有錯,但罪不至死,一個免職和一個政務警告的處分實在重了點,更像是單位為了回應輿情、安撫家屬和民意而做的妥協,只不過妥協的代價是他們二位罷了。
但犧牲基層干部去堵住悠悠眾口畢竟不是長久之計,讓基層干部和群眾對立起來更是有百害無一利。還是要講道理講公平講法治,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敷衍應對。
類似的例子實則不在少數。終究是處在基層干部扛下了所有,扛下了所有工作與困難,也扛下了所有投訴與信訪,更扛下了所有辛酸與委屈。
所謂又干活又背鍋,夾在領導和群眾之間無所適從,處在干好活和態度好的地帶戰戰兢兢。群眾不滿意,隨時被投訴被處理;組織有需要,隨時去頂雷去擋箭。
基層難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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