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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處罰太輕!讓廣大醫護寒心!栽贓陷害,居然沒有刑事責任?
某大醫院肝膽外科最近出了件讓人想不到的事。一個要做膽管癌手術的病人劉某某,家屬想塞紅包給主刀張醫生,結果被當場拒絕。這本來挺好,誰知道后面出了幺蛾子。
被拒之后,家屬不死心。監控清清楚楚拍到,幾天后的半夜一點多,家屬趁值班醫生去急診,偷偷溜進醫生辦公室。他找到張醫生的白大褂,翻出左下邊的口袋,硬是把一個紅包塞了進去。更絕的是,他還自己拿手機錄了段視頻,好像要當什么“證據”。
結果呢?第二天一早,張醫生在自己白大褂里摸到紅包,立刻叫來護士長和同事一起作證,扭頭就去醫院紀委報告了情況。當天就把這筆錢,原封不動存進了病人自己的住院費里。
沒想到,病人手術剛做完,家屬轉頭就去實名舉報了!
說張醫生收了他們3500塊錢紅包,還把自己錄的那段“塞錢”視頻當證據發出來。
這下醫院紀委立刻介入調查。
調出辦公室監控一看,真相大白:家屬是半夜自己偷偷塞的錢,塞的還就是張醫生那件編號清清楚楚的白大褂。
而張醫生呢?發現紅包后第一時間就上報處理了,時間、地點、人證物證全對得上。
醫院最后通報:張醫生沒任何問題,反倒是家屬,既想送紅包沒送成,還故意設局誣告醫生,兩樣都沾了。
醫院能怎么辦?
他們不是警察,沒權力抓人。
最后出的處罰是:暫停這個家屬的探視和陪床資格,讓病人自己住院。要是家屬還不消停,醫院說了,那就得報警走法律程序了。
可悲!可嘆!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誣告陷害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則面臨三至十年刑期。法律條文看似嚴厲,現實中卻常遇執行困境。
在醫療誣陷案件中,多數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罰。涉事家屬往往僅被處以“警告”,與醫生可能面臨的職業毀滅性打擊形成殘酷對比。如果沒有監控,醫生可能百口難辯,很可能斷送個人的職業生涯。而我們能做的僅僅是不讓誣告者不能進醫院陪護。
這事被網友翻出來討論,不少人覺得光不讓探視太輕了。
但醫院也無奈,他們只能管醫院里的事。
張醫生后來也說,自己干了十年醫生,從來不收紅包。
這次留了個心眼,發現不對勁馬上找人作證,按規矩把錢存進住院費,才沒被冤枉。
更令人憂心的是,誣告者常利用社會對醫療腐敗的敏感情緒,負面輿論鋪天蓋地,而真相卻無人關注,即使醫生是清白的。
寒蟬效應,白衣戰士開始自衛性診療。
誣告泛濫正在催生醫療行為的畸形變異。某三甲醫院急診科主任坦言:“我們科室現在要求所有醫患接觸必須兩人在場,連告知病情都要錄音。” 這種
自衛機制帶來雙重代價:一是醫療資源被無謂消耗,二是醫患信任被徹底瓦解。當醫生看每個患者都像“潛在舉報者”,診療決策必然趨向保守化——可做可不做的手術選擇不做,可用可不用的昂貴檢查選擇多用。
構建防護網,不能再等的改革。
法律層面亟待出臺司法解釋,明確醫療誣陷的入罪標準和證據規則。對于利用網絡惡意傳播不實信息的行為,應適用“利用互聯網誹謗誣告醫務人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條款,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全國醫療從業者黑名單制度。
將經司法確認的誣告者納入就醫信用體系,對惡意誣告者限制其特需醫療服務選擇權,讓“醫鬧成本”可視化。當發生誣告時,醫院應立即公開監控并主動報警,而非習慣性“息事寧人”。醫療具有天然不確定性,當出現糾紛時,應引導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等正規途徑解決。如刑法學者所言:“當舉報變成道德審判的投槍,每個公民都可能成為下一支矛的目標。”
法律條文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否震懾暗處的誣告者尚不可知,但確定的是:每放過一次惡意誣告,就有一批醫生學會明哲保身;每公正處理一起案件,就有更多醫生愿意為疑難患者放手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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