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財務人員在咨詢這個問題:“公司股東終止投資經營收回的款項需要交稅嗎?”這個問題其實是要區分不同情況來進行分析的。因為股東身份不同,既有法人股東,又有自然人股東,所以,對繳納稅款的規定也不相同。
本期,我們一起先來了解一下自然人股東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吧。
Part.1
終止投資經營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注意:既包括股權轉讓收入,也包括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價外收入。
自然人股東終止投資經營收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的部分,作為“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稅率20%。
Part.2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規定如下:
“第七條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自然人股東終止投資收回款項,視同企業回購行為,在企業尚未經營時,個人股權轉讓一般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
但是在企業實際經營并且產生盈利的時候,自然人股東應當按照上述文件的的規定,以公平交易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
Part.3
股權原值(原實際出資額)的確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自然人股東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確認好股權轉讓收入和初始投資成本,然后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分析
甲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1000萬元,有兩個自然人股東,張三占比40%,李四占比60%。甲公司賬面上盈余公積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2024年12月期間張三從甲公司撤資,并在12月實際收回款項4000萬元。假設張三撤資過程中未發生相關合理費用支出,問張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步,確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4000萬元
第二步,確認原實際出資額=1000*40%=400萬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4000-400=3600萬元
第四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3600*20%=720萬元
張三應于2025年1月15日前,按照上述步驟計算并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辦理財產轉讓所得申報并將個人所得稅稅款及時繳納入庫。
來源:廈門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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