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818黃金眼”報道,2025年5月26日,浙江嘉興的王先生通過招商銀行APP轉賬30萬元至自己的建設銀行賬戶,用于家人醫療費,卻因過度聚焦在金額欄,而忽略了轉賬人一欄,操作失誤選成了“歷史收款人”楊某,致資金轉入楊某賬戶。
王先生后又發現楊某為失信被執行人,該賬戶因楊某欠紹興銀行超百萬元,已被法院凍結且余額為零,30萬元在轉入后立即被凍結。王先生隨后報警并聯系銀行,但銀行主張“貨幣占有即所有”,認為款項進入楊某賬戶后即屬其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既有債務,所以無法撤銷交易。
事實上,楊某本就欠王先生50萬后不知所蹤,如今屋漏偏逢連夜雨,又搭進去30萬元無法要回,王先生感到深深的無奈。那么,案外人把錢誤轉到被執行人賬戶被凍結可否排除強制執行?又該以什么案由提起訴訟呢?
熱點解讀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回到本案而言,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款項誤匯至被執行人賬戶,該賬戶此后因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被凍結,現案外人以其匯入該賬戶上的款項系誤匯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該款項強制執行的,應否支持?
就實務來看,答案是不支持。
雖然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款項誤劃至被執行人賬戶的行為缺乏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對于貨幣這一種類物,一般均應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所以合法匯入被執行人賬戶的資金就為被執行人責任財產,應當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
即使是“誤轉”,轉款人對轉入賬戶所有權人享有的是不當得利請求權,屬于債權范疇,而非物權,該請求權并無優先于其他普通金錢債權的效力。故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被執行法院凍結后,案外人以該賬戶中的資金系其誤匯,其系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等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若確有證據證明其系錯誤匯款的,其可依法另行向被執行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等。
二、不當得利之債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點,一方獲利;他方受損;一方受利與他方受損具有因果關系;獲利無合法根據。在錯匯款項的情況下,被執行人雖然沒有相應的意思表示,但在事實上已經因此而獲利,即使該款項又因其債權人的申請而被法院強制執行,也不改變其已經獲得的事實,因為這導致被執行人因此而清償了對其債權人相應的債務;案外人當然因此遭受了相應的損失;而被執行人的獲利沒有合法依據。
即,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款項誤劃至被執行人賬戶的行為,在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構成了典型的不當得利之債。
綜上所述,類似案件中案外人享有的是不當得利債權,其可以基于不當得利而請求被執行人返還相應款項。
不過,該債權屬于普通債權,并不具有優先受償性而如果支持了案外人針對該錯匯款項提出的執行異議請求,則在實質上是賦予了此種債權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獲得清償的權利,無疑違背了對于普通債權而言債權平等的基本原則。所以,對于此種情形下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請求,一般不應支持。
(參考文獻:《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8年第3輯)
三、律師寄語
本案中王先生應當以楊某為被告,根據不當得利之債的相關規定主張權益,但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楊某本就是被執行人已不知所蹤,王先生就算再次勝訴,錢也很難再追得回,這是否合理,很值得考量。
在此,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也提醒各位讀者,在進行銀行轉賬時應特別注意:
1、關閉歷史收款人功能,避免因自動填充選錯賬戶。
2、啟用延時到賬,銀行/支付工具設置“24小時到賬”,預留糾錯窗口。
3、轉賬時錄屏存證,全程記錄操作過程,立即截屏保存憑證。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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