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醫保部門從嚴從實抓好醫保基金監管,守好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促進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
《通知》明確:
- 申請成為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按規定使用藥品耗材追溯碼,實現“應采盡采、依碼結算、依碼支付”;
- 開展檢查檢驗服務的,確保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資質的醫技人員,嚴禁醫務、醫技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內“掛證”,而由他人代為開展診療;
- 按規定妥善儲存并上傳參保患者檢驗、影像等原始資料,優先支持承諾通過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上傳、調閱檢查檢驗結果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
納入定點的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統一執行政府指導價。非公立醫療機構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應承諾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價格水平,并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所提供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原則上不高于所在統籌地區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價格水平。
對于新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設立6個月政策輔導期,指導定點醫療機構落實醫保管理及支付相關政策要求。政策輔導期內,除區域醫療中心外原則上不開通異地就醫醫保結算服務。政策輔導期內出現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政策輔導期延長6個月,延長期內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續簽醫保協議;情節嚴重的,直接解除醫保協議。
嚴禁以醫保政策規定等為由強制患者出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定點醫療機構日常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上傳的費用進行智能審核全覆蓋。逐步實現本地費用與異地費用同質化審核。落實預付金政策,加快推動與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
《通知》指出,定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醫保部門推進按病種付費等多元復合醫保支付方式。
- 嚴禁以病組或病種費用限額、醫保政策規定等為由,要求患者院外購買或自備藥品、醫用耗材,以及強制患者出院或減少必要的醫療服務。
- 因自身配備等原因,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要求患者院外購買或自備藥品、醫用耗材的,原則上應計入按病種付費費用及醫療機構醫保總額。
定點公立醫療機構需通過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統一采購所需藥品和醫用耗材。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要應用藥品耗材追溯碼,實現“無碼不采”“無碼不付”。鼓勵和引導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集中采購。確需自主采購的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不超過平臺掛網價銷售藥品和醫用耗材,并執行“無碼不采”。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相關要求配備診療所需藥品,暫時無法配備但確需使用的,應當為參保人提供必要的處方外配服務。確保電子處方順暢流轉。
健全定點醫療機構退出機制
《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重點人群住院管理,嚴格基金監管,健全定點醫療機構退出機制。
《通知》要求,各地醫保部門對困難群眾就醫實行單獨定點,保障困難群眾權益。
- 加強對精神疾病、醫療康復病人以及醫療救助對象等特殊群體住院行為的監測,及時發現、準確排查異常住院風險。
- 對于因慢性病、特殊疾病等需多次住院的患者,要及時提供相應的醫保服務。
- 重點監測長期住院、高頻住院、費用畸高或一定時間內反復入院的參保人。
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退出機制,對醫療機構存在無資質人員冒名行醫、編造病歷、誘導協助他人冒名就醫或虛假就醫購藥等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應暫停醫保基金結算,經查實確有欺詐騙保行為的,及時解除醫保協議;醫療機構未按要求保管、提供醫學文書、醫學證明等有關資料的,應暫停醫保基金結算。將監管對象由定點醫藥機構延伸至醫務工作者,對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實行“駕照式記分”管理,對一個自然年度內記分達到一定分值的,按規定采取暫停、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等措施。
(總臺央視記者 楊陽 龍曉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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