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五年舊欠條,在精心設計的法律策略下重獲新生。
2016年3月,A公司向B公司供應了一批價值200萬元的機械設備。B公司收貨后,因資金周轉困難,僅支付了50萬元貨款,余款150萬元出具了書面欠條,承諾2017年6月底前付清。
然而還款日到期后,B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A公司多次電話催收未果,因業務繁忙也未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
時間一晃到了2024年初,A公司財務清理舊賬時才發現這筆拖欠已近7年的債務。財務總監甲拿著發黃的欠條憂心忡忡:“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
二、絕境中的法律轉機
面對這筆看似“過期”的債權,A公司委托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意見。在俞強律師團隊指導下,A公司采取了以下關鍵措施:
2024年3月,A公司向B公司發送正式催款函,明確列明欠款金額及拖欠時間。B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在回函中表示:“目前資金緊張,待下半年項目回款后優先解決。”這一書面回復成為關鍵證據。
2024年5月,雙方進行財務對賬,B公司財務人員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截至2024年5月10日,尚欠A公司貨款150萬元整。”簽字蓋章程序嚴謹規范。
2024年6月,B公司因其他訴訟案件賬戶被凍結,主動聯系A公司希望和解。在俞強律師指導下,A公司與B公司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約定“B公司分三期償還150萬元欠款,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法庭上的時效之戰
當B公司再次違約,A公司于2025年1月提起訴訟。庭審中,B公司律師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稱該債務早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始債務的訴訟時效確已屆滿,但B公司在2024年3月的回函中作出了“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2024年5月的對賬行為構成對債務的重新確認;特別是2024年6月簽訂的《債務清償協議》,是雙方對債務關系的重新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150萬元貨款及利息,全面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訴訟時效制度不是債務“免責金牌”,而是對權利行使的合理規制。即使債權超過三年普通時效期間,只要債務人有重新確認債務的意思表示或實際履行行為,訴訟時效即可“起死回生”。
實踐中,以下情形可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債務人簽署還款協議或承諾書,即使僅約定“待條件成就后履行”
債務人對賬確認欠款金額,在財務對賬單上簽字蓋章
債務人部分履行,如支付少量款項或利息
債務人提供擔保,為原債務增設保證人
債務人書面同意履行,如郵件、函件中承諾還款
值得注意的是,最長權利保護期二十年是另一道重要防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我處理過大量類似終本案件。在13年的執業經歷中,我發現許多企業因缺乏時效管理意識導致巨額債權“沉睡”。建議企業建立債權動態監控系統,對三年臨界債權采取預警措施,通過規范函證、對賬等程序延續債權效力。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但更不會縱容背信棄義者。一張舊欠條,在精妙的法律策略下,仍可煥發新生。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專業領域:
作為上海終本律師領域的專家,俞強律師團隊專注于復雜債務追償、終本案件激活、訴訟時效救濟等法律實務,擅長通過系統法律方案解決陳年舊債,為客戶挽回經濟損失。
電話/微信: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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