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對罪犯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制度。
網友咨詢:
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如何處罰?
范其安律師解答: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范其安律師補充: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范其安律師
廣東安(成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曾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13年。成為專職律師后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在建設工程、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等領域有深厚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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