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消”字產品的規范,不像對藥品那樣嚴格,但并非無章可循。
▲“德盛興商貿”店鋪所售的黃逸芙蒼耳子鼻舒噴劑,宣稱“效果讓你懷疑人生”。圖/網購平臺截圖
文 | 李曙明
一款幾塊錢的鼻噴產品,卻讓19歲的大學生小余痛苦不堪。在使用了4個月“濞秒通”后,原本一噴就通的“神藥”逐漸失效,小余的鼻塞24小時持續不斷,只能張嘴呼吸,經臨床診斷為“減充血劑依賴”。
6月25日新京報的報道,揭開“濞秒通”等“神藥”面紗。明明是“消”字號產品,卻通過各種誤導,讓鼻炎患者相信它有藥的療效。等患者終于明白用它治鼻炎無異于飲鴆止渴時,傷害已經造成。
“消”字號產品,只有消毒功能,而不具備治療效果。與藥品不同,“消”字號產品無需做臨床藥效及用藥安全等實驗,審批相對簡便,上市快。因為這些特點,一些不法商家選擇用它“掙快錢”。
從報道中可知,商家“掙快錢”最常用的是兩招。第一招是虛假宣傳,淡化甚至隱藏其“消”字產品的本來面目,讓患者相信它是可以信賴、可長期使用的藥品。
第二招是讓患者迅速看到“療效”。為此,違法添加減充血劑成分成為常用手段。
法律對“消”字產品的規范,不像對藥品那樣嚴格,但并非無章可循。《消毒管理辦法》從“衛生要求”到“生產經營”,從“監督”到“罰則”,對“消”字號產品做了全方位規范。包括違法添加、虛假宣傳在內,商家每一個環節的違規,都有行政處罰的依據。
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虛假宣傳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可要求購買商品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因商家違法添加,產品存在缺陷,導致患者身體健康受損,患者可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可見,在這件事情上,商家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是明確的。值得考量的是:商家能不能承擔刑事責任?
不良商家的無良經營,傷害的是一個巨大群體,甚至會對患者造成“腦損傷”,而且此類商家不少還是多次更換外包裝的慣犯。從犯罪“社會危害性”本質特征看,應予追究。
但追究犯罪,除了社會危害性的考量,還有罪刑法定的要求,即:認定某一行為是犯罪,必須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否則,哪怕其社會危害性再大,也不能作為犯罪追究。
如果商家違法將有害成分加在藥品里,可能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被追究,但加在“消”字號產品里,對添加行為本身,目前并無法律追究依據。
不過,加在“神藥”里的危害,有時并不比加在藥里小。如果患者身體受到傷害,而證據表明傷害系因在產品中違法添加有害成分導致,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商家,是可能的。
對商家來說,虛假宣傳也有刑事風險。虛構產品成分,夸大療效,是“神藥”“做大做強”的重要推手。虛假宣傳不僅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意義上違法,也可能涉嫌刑事違法。刑法規定了虛假廣告罪,犯罪主體除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也包括廣告主,也就是商家。
對商家會不會“刑罰伺候”,我給不出明確結論。商家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偵辦機關應窮盡追訴可能;如果目前確實沒有合適的罪名“套”住它,將來的立法就需要補上。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李立軍
新京報評論,歡迎讀者朋友投稿。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
評論選題須是機構媒體當天報道的新聞。來稿將擇優發表,有稿酬。
投稿請在郵件主題欄寫明文章標題,并在文末按照我們的發稿規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職業、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銀行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支行名稱)等信息,如用筆名,則需要備注真實姓名,以便發表后支付稿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