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6月是第三屆“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能力提升服務月”。近日,一起無人機行業的商業秘密案引發媒體關注,該案中,員工另立門戶,帶走核心客戶資源,法院認定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四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知產力今天與您一起關注這起案件。
來源 | 綜合人民法院報、知產力等消息
編輯 | 布魯斯
在數字經濟時代,客戶信息已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對于無人機這類高科技行業更是如此。近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四名被告因非法獲取、披露并使用原公司客戶信息,被判決停止侵權并賠償50萬元。這一案例再次為行業敲響警鐘:客戶信息作為企業經營秘密受到法律嚴格保護,任何不當獲取和使用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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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員工另立門戶,帶走核心客戶資源
甲公司是一家長期致力于無人機研發、生產與銷售的高科技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積累了詳盡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姓名、公司名稱、聯系方式、具體需求、既往交易合同及交易習慣等深度信息。
劉某、姚某、雷某三人原為甲公司員工。其中,姚某、雷某擔任外貿業務員職務,與甲公司簽訂了包含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雷某還額外簽署了專門的《采購崗位保密協議書》,二人領用了工作專用手機,并簽署《工作手機領用合同》以防止客戶信息泄露; 劉某擔任網絡運營職務,與甲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認可存在勞動關系。
然而, 姚某、雷某在任職期間,通過其丈夫名義與劉某共同成立了乙公司,主要開展無人機配件銷售業務。自2022年10月起,姚某開始引導甲公司客戶轉向乙公司交易,劉某和雷某積極參與推動。更為嚴重的是,2022年12月7日,姚某將甲公司的客戶信息通過工作微信轉移至個人微信,并披露給劉某、雷某及乙公司,借此謀取利益。
經統計,乙公司通過這種方式與12家客戶達成交易,獲得收入870099元人民幣及42249美元。甲公司發現后,立即對涉事員工作出停職處理,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要求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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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四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 姚某、雷某、乙公司 四被告停止侵犯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并賠償50萬元。被告不服上訴后,咸寧中院 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二審認定甲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案涉69家客戶信息應為67家,予以糾正,但維持了侵權認定和賠償金額。
咸寧中院審理后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該案中,甲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應被認定為商業秘密。法院從三個維度論證了涉案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秘密性(知悉性):甲公司長期深耕市場,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與資金,逐步收集了客戶姓名、公司名稱、國籍、詳細聯系方式、獨特交易習慣等多維度信息。兩份公證書證明這些信息在所屬領域并非為相關人員普遍知曉,同時也難以被輕易獲取。
價值性(商業價值):甲公司從事無人機外貿,客戶信息是交易關鍵,已帶來部分實際收益,也有潛在價值,符合商業價值的認定。
保密性(保密措施):姚某、雷某入職時,甲公司以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明確客戶信息為商業秘密,要求其保密。值得注意的是,劉某未與甲公司簽訂規定有保密措施的相關協議、合同,是因其所在崗位不涉及甲公司客戶信息,但其卻與姚某、雷某共同串通披露、使用甲公司的客戶信息,證明其明知并認可甲公司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也因此應認定甲公司已經就案涉客戶信息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因此,法院認定 乙公司與甲公司具有競爭關系,乙公司的注冊時間是劉某、姚某、雷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曾經向甲公司詢價或與其成交的客戶,經姚某溝通,與乙公司成交,姚某的行為屬于侵犯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劉某、雷某對姚某的上述侵權行為知曉并參與分配侵權獲利,構成共同侵權。乙公司不當使用該商業秘密,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劉某、姚某、雷某及乙公司應當共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咸寧中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主觀惡意程度、侵權時間、侵權獲利等綜合因素,作出前述判決。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本案與近期多地法院判決的類似案件共同勾勒出客戶信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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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屬性認定
法院通常從"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三個要件綜合判斷。如上海三中院在類似案件中強調,銷售代理商為供貨商開發的客戶深度信息(聯系方式、交易習慣、需求等)符合商業秘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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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認定
保密措施不要求"萬無一失",但需與信息價值相適應。本案中勞動合同保密條款、專門保密協議、工作手機管理制度等均被認可,這與杭州法院判決的一起化工行業案件中"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培訓+系統權限管理"的做法異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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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多樣性表現
侵權形態包括:在職期間設立競爭公司、離職后直接使用、通過親屬名義間接控制、向新雇主披露等。如上海金山法院判決的一起酒品銷售案件中,員工離職后利用原公司客戶信息推銷同類產品,即使"賠本營銷"也被認定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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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建議
建立分級保密制度,對不同類型的商業秘密采取差異化保護措施
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范圍及員工義務
對接觸核心商業秘密的崗位設置物理和技術隔離措施(如專用設備、權限管理)
定期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培訓,強化員工法律意識
建立離職審計和客戶交接制度,防范信息不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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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業人員的警示
嚴格遵守保密義務,即使未簽訂書面協議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將原公司客戶信息用于新工作或個人業務自主創業時應通過合法渠道開發客戶,避免"捷徑"誘惑謹慎處理工作資料,防止無意間泄露敏感信息
總結:本案是湖北法院強化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又一典型案例,與上海、廣州、杭州等地近期判決的案件共同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商業秘密"真保護、嚴保護"的司法理念。從湖北無人機企業客戶信息案到長三角的技術秘密保護,司法機關正通過高額判賠、行為禁令、三合一審判等舉措,織密商業秘密保護網。未來隨著新質生產力發展,對數據資產、源代碼等新型客體的保護規則將持續完善,為企業創新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
(知產力AI智能體評論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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