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優化集體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林規范〔2025〕5號
各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林業局,重慶高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重慶市優化集體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林業局2025年第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林業局
2025年6月13日
重慶市優化集體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及《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優化集體林采伐管理,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實行按面積控制采伐量
(一)人工商品林進行皆伐作業的可按面積控制采伐量,采伐蓄積量以最新森林資源調查數據為基礎進行測算。實際采伐蓄積量將超出批準許可蓄積量的,應及時核增采伐限額。
(二)實施按面積控制采伐量申請林木采伐的,可只提供采伐作業設計表,申請材料中應注明“以面積作為控制指標”,皆伐面積應按相關技術規程執行。
二、實行按伐后郁閉度控制采伐量
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和擇伐作業的,可根據林分實際情況,按伐后保留郁閉度控制林木采伐量,每次伐后郁閉度按《重慶市林木采伐技術規程》執行。
三、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
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經營者可根據經營目標和實際需求自主決定主伐年齡,按照森林經營方案(表)和相關采伐技術規程開展經營活動。
四、優化公益林天然林采伐管理
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許采取擇伐、漸伐、小塊皆伐等方式更新,采伐強度、伐后郁閉度等按《重慶市林木采伐技術規程》執行。禁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不得將天然林改造為人工林,允許開展天然林近自然經營,對生態功能弱、退化的天然林進行一定強度的擇伐。
五、建立森林經營方案管理制度
各區縣應逐步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鼓勵經營面積3000畝以上的經營主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未超過3000畝的經營主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表,并明確采伐量。經營主體按照經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的森林經營方案(表)開展經營活動的,優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及保障采伐限額。
六、擴大告知承諾審批范圍
經營主體按照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的森林經營方案(表)申請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不進行伐區調查與設計。小額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諾制審批適用范圍,擴大為蓄積量不超過30立方米。
七、允許委托辦證
采伐申請人應為林木權屬所有者,也可書面授權委托辦理采伐許可證。林地經轉讓、出租等導致林木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化的,可按照協議或合同約定確定申請人,協議或合同應作為申請材料要件。
八、允許合并辦證
采伐許可證辦理原則上應以小班為單元,若林種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標相同的相鄰小班,可合并辦理采伐許可證。林業有害生物除治、影響公共安全、市級及以上重大林業項目、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等采伐,林種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標相同的,可在同一鎮街的村或社范圍內,跨小班進行合并辦理。
九、推行多種辦證方式
紙質采伐證辦理,可通過“采伐管理系統”使用原統一制版證本打印,或通過“渝快辦”直接打印辦理。電子采伐證辦理,由辦證單位審核后將電子證照推送至申請人。
十、規范公共安全除險清患
電力、水利、交通等有關單位可對林區涉及相關公共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清理。
(一)有關單位經現狀調查后需清理隱患林木的,應制定實施方案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與林權相關權利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修枝、斷梢等方式進行清理;經充分論證確有必要的,可采取擇伐、小塊皆伐等方式進行清理,采伐后應及時更新補植適宜樹種。涉及林木采伐的應依法依規辦理林木采伐證。
(二)因緊急清除安全隱患或搶險等情況采伐林木的,有關單位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后30日內,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送采伐林木有關情況,不需補辦采伐手續。
(三)各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加強項目建設前期安全論證,避免出現安全隱患。
十一、實行采伐限額五年總控
(一)五年編限期內,同一編限單位的分項采伐限額可調劑使用,年度有結余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使用。撫育采伐、低產低效林改造分項限額不足的,可調整使用主伐、更新采伐限額或統籌使用同一編限單位的商品林采伐限額。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經營主體,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并通過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的,可一次性下達五年采伐限額,具體規模由各區縣結合實際確定。
十二、優化備用采伐限額使用
下列情況,其采伐限額可在區縣域范圍內不分類型統籌使用,限額不足的可申請使用市級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市級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仍不能解決的,根據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批追加。
(一)發生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災害的受災林木清理。
(二)影響電力、交通、水利設施安全運營和日常維護等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
(三)實施市級及以上重大林業項目。
十三、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情況
采伐林地保護空間內的灌木、竹林、胸徑5厘米以下的林木,及林地保護空間以外的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
十四、加強采伐公示公開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將采伐限額指標分配、采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采伐監管情況納入區縣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并通過鄉鎮公示欄或政務服務網進行公示。采伐作業現場應公示采伐許可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十五、加強采伐監管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超范圍、面積、數量批準林木采伐,依法打擊亂砍濫伐等行為。
(一)加強對國家儲備林等重點林業項目林木采伐的監督,加強伐后更新管理,禁止將原喬木林、竹林轉變為灌木林或采取喬木林矮化經營模式。
(二)督促指導采伐組織和個人落實采伐安全等主體責任,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及有關技術規程進行采伐作業。
十六、其他特殊情況
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樹木、古樹名木等林木采伐,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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