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離世,家屬通常會收到社保機構發放的喪葬費和撫恤金。這兩筆錢,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質?它們屬于逝者留下的“遺產”,可以被繼承人“繼承”嗎?如果逝者生前欠了債,債權人能要求用這些錢來“抵債”嗎?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作為一名律師,今天結合最新的司法案例,為大家厘清關鍵點。
一、核心結論:
1、喪葬費、撫恤金 ≠ 遺產!
2、不能被“繼承”,但可以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分割”。
3、原則上,不能被逝者生前的債權人強制執行用于還債。
二、詳細說明:
1、為什么不是遺產?
法律明確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民法典》第1122條)。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的。
喪葬費:是社保機構發放的專門用于處理逝者身后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補助。它的目的是支付殯葬開銷。
撫恤金:是社保機構發放給逝者特定近親屬(如依靠其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的,用于優撫、救濟他們因親人離世造成的經濟困難和精神撫慰。它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和特定目的(《社會保險法》第17條)。
正如在 “黃某某、劉某某等繼承糾紛案” 【 (2025)粵01民終9455號】中,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均為公民死后向死者親屬發放的經濟補償,而非死者生前獲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并不屬于遺產范疇”。
2、不能“繼承”,但可以“分割”
既然不是遺產,自然就不適用《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規定(比如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份額等)。
但這筆錢需要分配給有權利獲得它的近親屬。分配時:
通常會參照遺產繼承的原則和順序(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考慮血緣關系、婚姻關系。
更重要的是,會考慮誰實際承擔了喪葬費用以及誰更依賴逝者生活或需要撫慰。
例如在 “閻某明、閻某君等共有糾紛案” 【 (2025)遼03民終626號】中,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死亡撫恤金雖不屬于遺產,但根據其性質和功能,可以考慮家屬與死者之間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等因素,參照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配。并最終根據姐弟三人對弟弟生前的照顧程度(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決定了不同的分配比例(40%,40%,20%)。
簡單來說:這筆錢是發給符合條件的家屬的,不是逝者“留下”的財產,所以叫“分割”或“分配”,不叫“繼承”。
3、債權人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這是很重要的一點。因為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逝者的遺產,那么逝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原則上就不能用這筆錢來償還。
在“姜某與蘇某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4)京0113民初22710號】中,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明確指出:“撫恤金及喪葬費均產生于公民死亡之后,并非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而不屬于遺產范疇,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遺產而被強制執行。”
在 “張某、馮某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 (2025)吉0113民初1361號】中,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也持相同觀點,認為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范疇”,不能用于償還案涉債務,并據此解除了對相關賬戶中該部分款項的凍結。
【律師提示】
領取喪葬費、撫恤金時,最好由所有有權利獲得分配的近親屬協商一致,避免后續糾紛。
如果對分配比例有爭議,可參照《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的原則(如盡扶養義務多分等)協商或訴諸法院。
債權人如果試圖執行逝者賬戶中的喪葬費、撫恤金,家屬有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三、總結
喪葬費和撫恤金是發給逝者家屬、用于特定目的(安葬和撫慰)的專款,根據法律規定,不屬于逝者遺產。因此,它們不能被逝者親屬當作“遺產”來“繼承”,也不能被逝者生前的債權人強制執行用于還債。了解這一點,有助于家屬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基于法律規定及公開案例的個人解讀和普法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由于個案情形千差萬別,如遇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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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眾號【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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