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被許媽列為第三被告冤不冤?網友:沒有盡到三個責任
26日三拒絕訴訟庭審的消息陸續傳出,大家都看到了長庚作為第三被告已經坐到了被告席上。
按理說,醫院是治病救人的所在,患者在醫院里死亡是司空見慣的事情。那么,長庚被許媽列為第三被告冤不冤呢?
今天,看到網友發文稱,長庚沒有盡到三個責任。
一是醫療行為相關責任
包括:1、未盡充分告知義務。若醫院未就拒絕檢查、治療、搶救等行為的風險及可能后果,向患者姚策或其家屬進行全面、詳細、明確的告知,致使家屬在不完全了解情況時做出“三拒絕”決策,醫院需為此承擔一定責任。
2、未嚴格執行醫療規范。若在患者家屬做出“三拒絕”決策后,醫院未按照醫療規范和程序進行必要的評估、審核,或未對“三拒絕”行為進行合理的干預和勸阻,導致患者未能得到應有的基本醫療保障和救治,醫院存在過錯。
二是病歷管理與信息披露責任
包括:1、病歷記錄問題。如果病歷記錄存在不規范、不準確、不完整等情況,影響到對事件真相的判斷和責任認定,醫院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醫院如實記錄了家屬的“三拒絕”行為及相關情況,這屬于履行正常的病歷記錄職責。
2、信息披露管理。在病歷信息披露方面,若醫院存在違規將患者病歷信息透露給不相關人員,或者未妥善保護患者隱私的情況,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許敏因與姚策在法律上存在母子關系,憑借戶口本復印病歷屬于合法行為,醫院在此環節若依規操作則無責任。
三是緊急救治與監管責任
包括:1、未履行緊急救治義務。當患者出現緊急情況時,若醫院未在“三拒絕”的情況下,盡到最大努力進行緊急救治,或者未及時采取其他合理的救助措施,如聯系其他相關部門或機構尋求幫助等,可能需承擔一定的責任。
2、對患者監管不到位。醫院有責任對住院患者進行監管,若在姚策住院期間,因醫院監管疏忽,導致家屬的“三拒絕”行為未能得到及時發現和糾正,從而影響患者的治療和生命安全,醫院需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由此看來,長庚被許媽列為第三被告,似乎一點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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