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通訊員 陳繼勇
土地確權后,別人在土地上蓋的棚屋和圍墻應該如何處置?日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經審理后,判決被告對原告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停止侵害,拆除搭建在該土地上的構筑物,將該土地返還給原告,有力維護了法律的權威,保障了權利人合法權利。
1999年1月1日起,老林承包某塊農田。2012年,為便于自己生產生活,老陳在老林的承包地東側筑起棚屋及圍墻。2018年農村土地再次確權時,確權部門將該承包地確認由老林管理使用,并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
但老陳認為,棚屋及圍墻不屬于老林已確權土地范圍,即使承包也是未經過正規的程序和流程,自己對確權不知情,不存在侵權行為。為此老林與老陳發生糾紛,經當地村委會調解無果后,老林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礙。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用益物權受法律保護。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由此可見,林某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案涉承包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合法占有該承包地。陳某未經林某同意,在案涉承包地的部分土地上筑起房屋、圍墻,妨害林某對案涉承包地的使用,林某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據此,法院判決陳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拆除違建在老林承包地范圍內的房屋圍墻,并將土地恢復原貌。該案宣判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物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人未經許可,占有、耕種他人承包地,系侵害權利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停止侵害并返還非法占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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