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網友咨詢:
關于商業秘密的認定有何法律規定?
謝巧巧律師解答:
判斷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標準,在于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
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公眾”主體范圍并不局限于信息所屬領域內人員,但相關信息已被所屬領域內的多數人或一般人知悉的,則自然為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必須在經營活動中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保密措施通常能夠阻止商業秘密被他人獲得,并不要求萬無一失;保密措施要能夠使承擔保密義務的相對人意識到相關信息需要保密。只有保密意愿沒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能稱為商業秘密。
謝巧巧律師補充: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謝巧巧律師
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從事法律事業12年,新疆仕誠(喀什)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擅長處理疑難復雜經濟案件、國際貿易、國際仲裁,擔任多個企業、政府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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