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廣網
暑假將至,如果有同學想利用暑期增加社會實踐經驗,打個短工、送個外賣可要小心了。近日,有多名17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向記者反映,他們在嘗試跑外賣時,遭遇了租賃電動車“先用后付”陷阱。
在咨詢跑單業務時,他們沒有完全了解合同詳情,就把手機交予對方,用“先用后付”功能租了電動車及跑單裝備。之后發現,不但沒賺到錢,反而背上了債務,甚至被電話催收。事情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讓未成年人簽訂這樣的所謂業務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錢沒掙到還背一身債?
17歲兼職跑外賣被誘導分期租車
安徽的殷同學今年17歲,年初完成當地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考試后,和朋友一起去杭州打工,希望體驗生活的同時能掙點學費。他們看到招聘平臺上有公司發布信息,號稱送外賣可以月入7000-10000元,就前往一家名為“極速跑腿”的外賣平臺面試。對方承諾,可以直接從線上即時配送平臺接單,只要勤快,多接單就能多賺錢。殷同學的朋友徐同學回憶,當時公司沒和他們講清楚相關條款,工作人員就拿他們的手機進行了操作,租好了電瓶車及跑單裝備。
殷同學回憶:“他直接在一家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找到一家租賃平臺給我們簽了12個月期的電瓶車租賃合約,電瓶車是二手的。之后又給我們在一家租賃小程序上簽了一個裝備費500多元,分6期的合約。他跟我們說工作多好多好,后面我們就簽了,電瓶車是699元分期,12個月總共是8000多元。裝備費分6期總共3000多元。其中頭盔也是那種質量差的,還有一個箱子,還有一件雨披?!?/p>
第二天的接單過程并不順利,平臺承諾的線上即時配送平臺外賣訂單根本沒有。殷同學說,掙到的錢要先還租金,剩下的才是自己的,訂單量太少,他們就把電瓶車還了回去。后來才發現自己已經欠了1000多元,包括一個月699元的電動車租金、549元的裝備及入網費,都是以“先用后付”的方式支付。
殷同學說:“說的可以先不付,從我這個月工資里面扣,然后我就騎著那個電動車出去了,然后第二天就不行,就因為特別不熟悉,他說是從線上即時配送平臺直接接單,實際上也沒有。然后就把電瓶車還給他了,他也答應好好的,當時我們都不知道第三方支付平臺里有12個月的扣費?!?/p>
記者查看殷同學發來的電子合同發現,他簽署了一個每月699元共12期的電動車租賃合同以及每月549元共6期的裝備費合同。由于認為合約不合理,他沒有支付第一期錢款,逾期后接到了催收電話。
殷同學說:“上個月給我打電話說的,讓我把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欠的錢都還掉,我希望能取消借款?!?/p>
從2025年4月25日算起,截至目前,殷同學已經有兩期費用逾期未還,租賃小程序顯示第3期是“未支付”狀態,欠款越滾越多。在租賃小程序上,殷同學的照片下方有紅底白字的“訂單知情同意書”,殷同學說照片是當時工作人員拿他的手機拍的,但他并不了解知情同意書的來龍去脈。知情同意書包含5點內容,包括訂單價格、期數,“本訂單已經獲得您的授權”“工作人員用前置攝像頭拍照,騎手舉OK手勢,表示知情同意,點擊拍照上傳文件”等內容。
公司負責人:已盡到告知義務
“極速跑腿”,也就是杭州趣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去年4月份注冊成立,其公司業務可以理解為“外包平臺”,主要業務包括與當地一些便利店簽署協議,送跑腿單等。公司負責人表示,當時是殷同學主動到公司面試的,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不管租幾天,都要把一個月的租金還了。
公司負責人:首先他車租的是一個月,對吧?不管他騎沒騎,他是租了一個月,我們也跟他說了按月收,那現在是逾期了,現在是法務聯系他了還是什么情況。
記者:怎么能租給未成年人呢?他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啊。
公司負責人:什么不懂,怎么可能會不懂呢,他讀過書的。
隨后,極速跑腿要求記者聯絡他們公司的法務——廣州域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方表示,即使是未成年人,嘗試打工就可以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務表示:“他租的是一個外賣的電動車裝備,簽合同時是被認定為有工作才會給他租這個東西,所以他跟裝備商家是合作關系。他當時是在有工作的情況下提供裝備給他,所以說是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p>
殷同學收到的催收短信
類似遭遇的未成年還有不少
像殷同學這樣遭遇的未成年人還有不少,他們都是在未充分理解條款的情況下簽署了先用后付協議,后發現在這一平臺“跑外賣”不僅掙不到錢,還欠了錢。貴州遵義17歲的申同學也是如此。他在深圳找兼職送外賣,3月23日簽了“業務辦理確認函”還按了手印,現在背了1000多元的欠款,是電動車使用費和“定位費”。
申同學說:“找到那個兼職,就說是周圍四五公里跑,我去了之后他什么都沒說,就直接叫我簽協議,就直接在手機軟件里給我開開了。給我注冊那個店叫做同城配送,當初中介給我介紹時說0押金,不用租什么的,去了之后就不一樣了,后面我就發現自己被騙了。”
申同學簽字、摁手印的“業務辦理確認函”
線上即時配送平臺方面表示,與“極速跑腿”沒有任何合作關系,更不會雇傭未成年人送外賣,作為新入職騎手更要警惕“先用后租”,跑夠700單免租等說法。
同時,租車中介、催收企業以民法典第十八條做解釋,即“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暑期打零工的未成年人,可以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簽署先用后付合同嗎?
專家:相關機構解釋站不住腳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徐小奔認為,相關機構的解釋站不住腳。
徐小奔解釋:“民法典規定,18歲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這個民事行為能力指的是什么?指的就是像簽合同,勞務用工這種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夠自己去締結相應的法律關系。他們提到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的收入來源來生活的’,這個規定有個非常明確的限制,就是要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的生活收入來源,一個未成年人為了體驗社會去打暑期臨時工,這種一般的兼職活動,我們都不能認為適用這個例外的條款。這個例外的條款有非常明確的指向,除非這個孩子確實是走入社會了,以這個為職業,而且作為自己主要的勞動收入?!?/p>
徐小奔告訴記者,這種先借錢再還錢的模式,已經超越了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涉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
徐小奔說:“讓一個未成年人先去借錢,等于說我先欠你一筆錢,然后來做,我認為超越了未成年人的認知,它屬于可以經監護人申請撤銷,或者說屬于效力待定,那就是當父母的可以否認這個合同的效力。其次,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傾向,就是要以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方式解釋這個行為,特別是雇主跟未成年人簽訂用工勞務合同,發生法律模糊時,必須要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法進行解釋?!?/p>
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記者任夢巖)、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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