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力度,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旅游市場亂象,嚴查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全市認真開展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旅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現公布部分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綿陽市樂益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根據群眾舉報,綿陽市樂益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組織老年人前往云南旅游涉嫌違規經營,綿陽市文廣旅局對此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招徠、接待游客,通過統一收取旅游費用、規劃設計旅游行程、租用旅游大巴載客、安排游客食宿等開展旅游服務活動,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2024年2月對該公司罰款10000元,對有關責任人員罰款2000元。
案例警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旅行社業務需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存在重大風險,游客合法權益難以保障。游客出行時應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旅行社,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二:四川中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綿陽分社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案
根據群眾投訴,四川中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綿陽分社涉嫌違規經營,綿陽市文廣旅局對此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其行為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至七項、第九項和第十項的規定。按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2025年5月對該公司處罰款20000元。
案例警示: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三)簽約地點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游客參加旅游活動時,應主動檢查旅游合同條款,拒絕簽訂不規范旅游合同,規避法律風險。
市文廣旅局溫馨提示:廣大市民游客參團旅游時,要選擇資質齊全、信譽良好的正規旅行社,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并仔細查看合同是否載明交通、住宿、餐飲服務標準等詳細行程信息。一旦發生旅游糾紛,及時與旅行社協商解決,保留證據、理性維權。也可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向屬地旅游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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