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萬科悅府小區一業主狀告開發商、物業公司“地下車位只售不租”一案迎來一審判決。
紅星新聞獲取的該案判決書顯示,西安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車位在未完全出售的情況下,不得只售不租,物業公司不允許未購買車位的業主進入小區地庫停車,違背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
最終,法院判令開發商將小區內未出售的產權車位開放租賃給原告業主,或將小區內的人防車位向原告業主開放以計時的方式收費,物業公司需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6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萬科悅府小區物業公司獲悉,公司已就此案提起上訴,產權屬于開發商的車位目前仍然不對業主開放租賃。
▲地下車位 資料圖
萬科悅府小區位于西安市未央區,物業公司為西安市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第三十分公司,此次被列為被告的除了該公司,還有西安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西安筑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筑弘公司)。
原告業主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實施阻止原告使用小區內業主共有部位規劃的停車位停放車輛的行為;將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未處分地下車位以出租方式、按時計費方式(標準:4小時2.5元)提供給原告使用;向原告公布建筑區劃內用于停放汽車的地下車位的處分情況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部分事實之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目的是服務整個小區業主的居住便利,對其利用應該服從于業主購買專有部分的需要。同時,車位、車庫問題亦屬于業主成員權范疇內容,其使用和轉讓應當服從于整個小區建筑物的使用和全體業主利益。
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案涉小區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已作出明確約定,所有權屬被告筑弘公司,但案涉小區建筑區劃內的車位在未完全出售的情況下,不得只售不租,被告物業公司不允許未購買車位的原告進入小區地庫停車,顯然違背了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筑弘公司將建筑區劃內車位對其開放租賃,被告西安萬科物業第三十分公司應予以配合。
判決書中還說,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于國家,筑弘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對人防車位僅享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故案涉小區內的人防車位亦應優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由被告筑弘公司向原告開放空置人防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停車,具體收費標準依照相關法規確定。
最終,法院判決筑弘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萬科悅府小區尚未出售(租)的一個建筑區劃內產權車位向原告開放租賃停車,或將小區一個空置人防車位向原告開放以計時收費方式停車,兩被告物業公司予以協助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對于原告業主其他訴求,法院予以駁回。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羅夢婕
編輯張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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