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庭條件優(yōu)渥,婚后父母全額出資又買了一套房產,并登記在兒子名下。那么,這對夫妻離婚時女方能否分割這套房產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案件,經調解,房屋歸男方所有,并由男方自愿補償女方5萬元,其余夫妻財產依法分割。
陳帥與張麗經人介紹相識,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男方父母經商幾十年,家庭條件優(yōu)渥,結婚后小夫妻倆與男方父母同住,其間男方父母協(xié)助接送、照顧孫子孫女,小夫妻倆的生活費也基本由男方父母承擔。
2023年為孫子上學,陳帥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屋一套,登記在兒子一人名下。2024年開始,夫妻二人因生活瑣事發(fā)生多次爭吵,2025年矛盾加劇,陳帥起訴要求與張麗離婚,張麗因不能忍受陳帥的多次爭吵,亦向法院起訴離婚。
審理中,陳帥父母表示,兒子兒媳婚后的開銷基本上都是他們承擔,家里已經有住的房子,但為了孫子就近入學,又找朋友周轉資金購買了一套房子。張麗則認為,房子是她和陳帥婚內購買的,雖然登記在陳帥名下,但她也有份,應當分割她房屋價值的一半。
承辦法官向二人進行了釋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二)》,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且登記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一般視為對己方子女個人的贈予,可結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認是否給予對方補償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陳帥父母全額出資購房且登記在陳帥一人名下,生活中男方父母亦給予了夫妻二人經濟上的幫助,如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均等分割,無疑不利于保護男方父母的財產權益。同時,張麗婚后生育兩子女,也應當看到其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最終,該案經調解,雙方同意房屋歸陳帥所有,陳帥自愿補償張麗5萬元,其余夫妻財產依法分割。
法官說法
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是父母對子女組建家庭的期待和物質支持,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因特殊的身份關系,父母在出資時一般未明確出資的性質,然而在離婚訴訟財產分割中,出資方一般主張系借貸或是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另一方則認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性質認定及房屋歸屬成為案件焦點。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八條對父母出資購房問題進行了細化指引,更加注重保護出資方的財產權益,同時兼顧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訊員 李沅芹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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