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旅客:
近期,旅客攜帶的充電寶等鋰電池產品在機上發生起火冒煙事件較多。6月26日,民航局發布緊急通知,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攜帶沒有3C標識、3C標識不清晰、被召回型號或批次的充電寶乘坐境內航班。
請您在乘機前務必仔細檢查所攜帶的充電寶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1、3C標識清晰有效:請確保充電寶表面3C標識完整、清晰可辨,無模糊、磨損或覆蓋現象。
2、非被召回型號或批次:充電寶召回信息可掃以下二維碼查詢
(圖片來源于網絡)
充電寶怎樣攜帶才符合要求?
1、攜帶方式正確
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2、額定能量合規
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可直接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可攜帶,且每人不超過兩個;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也禁止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且無法通過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3、外觀符合要求
嚴禁攜帶鼓包、破損、漏液的充電寶。
如您攜帶的充電寶不符合要求,需提前自行處理。如需幫助或咨詢,請聯系機場工作人員。
來源:大理機場
編輯:陳絲華
值周:張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環評與排污許可)
八、排污登記單位應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提交后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由排污登記單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排污登記表自獲得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排污登記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排污登記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銷排污登記表。排污登記單位因生產和排污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及時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注銷排污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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