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揭陽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重拳打擊各類質量違法行為。現對社會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廣大經營者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揭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電蚊拍案
根據抽檢不合格線索,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現場送達《檢驗報告》,現場未發現有抽檢不合格批次的“某雷”電蚊拍(商品:某極人、型號規格:WP-07、標稱生產者:揭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現場確認不合格批次電蚊拍已全部銷售,對上述《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無異議,不申請復檢。因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電蚊拍,揭陽市市場監管局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電蚊拍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揭陽市某鞋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童鞋案
根據案件移送線索反映,揭陽市某鞋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童鞋經抽樣檢驗,鄰苯二甲酸酯項目不符合GB 30585-2014《兒童鞋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并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童鞋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生產一批次童鞋,該批次童鞋經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揭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根據前期核查的線索,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現場送達《檢測報告》,現場未發現有抽檢不合格批次的“某牛”電動自行車(標稱生產單位:江某某牛電動科技有限公司、型號規格:TDR84Z、標稱商標:某牛、生產日期/批號:2024年03月14日)。當事人現場確認不合格批次電動自行車系其銷售并對上述《檢測報告》的檢驗結論無異議。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銷售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揭陽市市場監管局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質量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和私自對電動自行車原車電池的電芯進行改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電動自行車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廣東某電纜實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電纜案
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移送不合格報告,依法對廣東某電纜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一批次的電纜產品,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倉庫中發現有規格型號為60227 IEC53(RVV)300/500V 2x1.5mm2的電纜13捆(每捆100米)和規格型號為60227 IEC53(RVV)300/500V 3x1mm2 的電纜25捆(每捆100米),并對上述兩款電纜進行抽檢,經檢驗,結果均為不合格。我局于查處同日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電纜,經抽檢,不符合GB/T 5023.5-2008《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第5部分:軟電纜(軟線)》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揭陽市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安全帽案
根據外地市場監管部門移送抽檢不合格線索,揭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一批次安全帽經抽檢,沖擊吸收性能項目不符合GB2811-2019《頭部防護 安全帽》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存在生產、銷售不合格安全帽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揭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無廠名廠址和未經認證電吹風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住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涉訴“型號:Q8”電吹風產品,該款產品在包裝盒上印有“品牌:英某派,功率:800W,型號:Q8,電壓:DC220V~50Hz,委托制造商:揭陽市英某派有限公司”等字樣信息的標簽;另發現有相同型號全英文包裝盒電吹風產品。上述產品涉嫌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我局于查處同日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無廠名廠址、冒用揭陽市英某派電器有限公司廠名廠址和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電吹風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揭陽市某電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生產、銷售電吹風案
根據投訴線索,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有電源線一批,該批電源線標注有“《GUAN CHENG》 DIAN XIAN”;另發現有“型號:BG-D9”電吹風產品,該款電吹風產品使用上述標注有“《GUAN CHENG》 DIAN XIAN”的電源線。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電源線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關鍵元器件電吹風產品,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型號:BG-D9”電吹風產品使用了沒有標注中文標識廠名和3C證書編號的電源線,當事人在使用前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電吹風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認證產品使用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應與型式試驗報告、變更批準書、已備案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一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普寧市赤崗某塑料制品廠生產不合格家用燃氣軟管案
根據上級交辦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線索,普寧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因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家用燃氣軟管,普寧市市場監管局于檢查當天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兩批次“某帝”牌高級家用膠管(規格型號:9mm)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檢驗結論為:“尺寸和公差” 項目不符合要求;“老化性能”項目不符合要求。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
當事人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家用燃氣軟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因當事人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故普寧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從重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家用燃氣軟管,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普寧市某食品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佛手香櫞案
根據抽檢不合格線索,普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普寧市某食品廠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的“佛手香櫞”產品經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當事人確認,上述抽檢不合格產品系當事人生產銷售,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并不要求復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普寧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整改、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抽檢不合格產品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黃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日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存放的粉末經快篩檢測,對乙酰氨基酚呈陽性,經當事人現場確認,該粉末系其用于經營添加到涼茶的物品。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檢查當天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利用感冒清片和板藍根、柴胡、紫蘇等制作成粉末,并添加到其經營的涼茶中售賣給顧客,該粉末檢驗含有非法添加物質對乙酰氨基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來源:揭陽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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