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海關披露行政處罰信息,因出口危險貨物未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鑒定,安徽美諾華藥物化學有限公司被處罰款3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宣關罰決字(2025】3號。
公開處罰信息顯示,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間當事人以本公司或寧波聯華進出口有限公司作為境內發貨人、本公司作為生產銷售單位,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2S,3AS,7AS)-八氫吲哚-2-羧酸2010千克,商品貨值為7316661.76元;申報出口(2S,3AS,7AS)-八氫-1H-哚-2-羧酸680千克,商品貨值為1963705.03元;申報出口5氨基-1-[2,6-二氯-4-(三氟甲基)苯基]-4-[(三氟甲基)亞砜基]-1H-吡唑-3-氰基【又名:氟蟲腈(非潑羅尼)】1407.9千克,商品貨值為5676146.92元。共涉及223320220000666116等19票出口貨物報關單。
經查,根據《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當事人出口的(2S,3aS,7aS)-八氫吲哚-2-羧酸、(2s,3as,7as)-八氫-1H-吲哚-2-羧酸危險貨物類別為4.1,出口的5-氨基-1-[2,6-二氯-4-(三氟甲基)苯基]-4-[(三氟甲基)亞砜基]-1H-吡唑-3-氰基危險貨物類別為6.1,建議包裝類別均為“Ⅲ”。上述貨物屬于危險貨物,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須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出口貨物《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當事人在海關做出處罰告知前,認錯認罰并于2024年9月10日主動交納保證金人民幣伍萬元整。
當事人生產出口危險貨物未向海關申請包裝使用鑒定,已經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違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第九條第二項及其附件2《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第46項之規定,
合肥海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30000元的從輕處罰。
天眼查信息顯示,安徽美諾華藥物化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寧波美諾華控股集團成員,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是一家以從事醫藥制造業為主的企業。該公司由寧波美諾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持股比例83.5275%,香港聯合億貿進出口有限公司持股11.5307%,斯洛文尼亞:克爾卡新梅斯托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417%。
來源:鳳凰網安徽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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