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一畫創(chuàng)作的心血,被他人稍加改動便堂而皇之地署上自己的名字,這是無數創(chuàng)作者遭遇的噩夢。
設計師甲耗費兩年心血創(chuàng)作的“星月童話”系列美術作品在業(yè)內引起轟動。這個以星空、月夜和童話元素為主題的系列包含12幅作品,每幅都融合了獨特的漸變色彩與抽象線條,形成了鮮明的個人風格。
作品在線上平臺展出后,獲得超過百萬點贊。
三個月后,甲驚訝地發(fā)現乙公司推出的“夢幻星語”系列家居產品上的圖案與自己的作品高度相似。乙公司不僅直接復制了“星月童話”的核心構圖元素,還將部分作品稍作修改后應用在產品包裝和宣傳材料上。
更令甲憤怒的是,乙公司在產品發(fā)布會上宣稱這些設計是“全新原創(chuàng)”。
甲立即委托律師取證。比對發(fā)現,“夢幻星語”系列中有8款產品圖案與“星月童話”系列在構圖、色彩搭配和細節(jié)處理上幾乎一致,僅在線條粗細和部分裝飾元素上做了微小調整。
乙公司甚至將甲最受歡迎的作品《月光奏鳴曲》中的核心圖案直接復制,僅改變了背景色調。
01 剽竊之爭:法庭上的創(chuàng)作真?zhèn)沃q
庭審中,乙公司辯稱其設計屬于獨立創(chuàng)作,并提供了設計草圖作為證據。他們強調,作品僅借鑒了自然界普遍存在的星空月夜主題,這種思想層面的借鑒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甲公司則出示了充分證據鏈:
乙公司設計師丙曾在社交媒體上多次點贊和收藏甲的“星月童話”系列作品
乙公司產品發(fā)布時間晚于甲作品公開發(fā)表時間
經專業(yè)鑒定,圖案的線條走向和色彩過渡存在驚人的一致性,遠超巧合范圍
法庭委托的專業(yè)鑒定機構提交了詳細比對報告。報告指出,乙公司的設計不僅在整體構圖上與甲作品高度一致,連獨特的漸變色彩過渡和特殊筆觸細節(jié)都如出一轍。
這種相似程度無法用“獨立創(chuàng)作”或“巧合”來解釋。
庭審焦點集中在兩個核心問題上:乙公司的行為是構成對甲的剽竊,還是侵犯了復制權或改編權?僅借鑒作品思想是否構成侵權?
甲公司主張,乙公司不僅直接復制了作品表達,還在宣傳中謊稱原創(chuàng),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剽竊行為。
02 裁判結果:剽竊與侵權雙重認定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的行為同時構成剽竊和著作權侵權。
法院判決乙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甲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68萬元。
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三點:
第一,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法院認為,“星月童話”系列具有高度獨創(chuàng)性,而乙公司的設計在整體構圖、色彩運用和細節(jié)處理上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作品之間主題不同、內容不同,被訴侵權人僅在作品中綜述前人作品的研究進展、試驗方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來新的思路和見解,不構成對前人作品的剽竊。
但本案中,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在表達形式上高度一致,明顯超出了合理借鑒的邊界。”
第二,存在接觸可能性。證據表明乙公司設計師丙曾多次瀏覽甲的社交媒體賬號,接觸過“星月童話”系列作品。在作品發(fā)表時間上,甲的作品明顯早于乙公司的設計。
第三,行為構成剽竊與侵權。乙公司不僅復制了甲的作品表達,還在產品宣傳中將這些設計稱為“全新原創(chuàng)”,主觀上具有將他人作品據為己有的故意,符合著作權法上剽竊行為的構成要件。
同時,乙公司未經許可復制甲作品的行為侵犯了甲的復制權;對作品進行微小改動后使用的行為則侵犯了甲的改編權。
03 法律邊界:剽竊與著作權侵權辨析
剽竊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具有特定法律內涵。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剽竊是指行為人將他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竊為己有,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發(fā)表,而不注明作品出處,不指明作者姓名的行為。
其法律特征包括:
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
侵權對象是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具體做法是刪除他人署名,以自己的名義發(fā)表作品
結果使公眾誤認為該作品是署名者原創(chuàng)
剽竊與侵犯復制權、改編權存在交叉但不等同。剽竊必然侵犯復制權,因為行為人必須先復制他人作品;同時,若對作品進行修改后發(fā)表,還可能侵犯改編權。
剽竊的特殊性在于其欺騙性——不僅使用他人作品,還謊稱自己是創(chuàng)作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并可能對原作者聲譽造成損害。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需考量四個關鍵因素:
獨創(chuàng)性比對:被訴作品是否具有足夠的獨創(chuàng)性,是否包含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
接觸可能性:被訴侵權人是否有接觸原作品的機會
實質性相似:兩部作品在表達形式上的相似程度
專業(yè)鑒定意見:通過專業(yè)機構對作品相似度進行技術分析
改編權的法律邊界同樣值得關注。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未經許可改編他人作品構成侵權。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在影視改編領域存在特殊規(guī)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
這意味著在合法獲得改編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對原作進行必要修改,但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否則可能侵犯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04 實務難點:剽竊認定中的比例之爭
一個常見誤區(qū)是認為抄襲比例小就不構成侵權。俞強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抄襲部分占作品的比例并非判斷侵權的決定性因素。
在電視劇《錯位》的劇情中,角色曾辯稱“抄襲內容只占全書不到2%”,但法律專業(yè)人士指出,占比本身不是判斷侵權與否的唯一要素。
關鍵要看被抄襲部分的性質:
若抄襲的是作品的核心部分、精華段落,即使比例很小,也可能構成侵權
若抄襲的是事實性描述、通用表達等非獨創(chuàng)性內容,則不構成侵權
抄襲部分是否對原作市場價值產生實質性影響
上海知識產權糾紛律師俞強律師強調,在剽竊認定中,法院采用 “抽象-過濾-比較”三步法:
抽象:將作品中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通用元素等抽象出來
過濾:過濾掉兩部作品中相同但不具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
比較:對剩余部分進行整體比較,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這種方法在“胖虎”美術作品侵權案中得到應用。法院將涉案作品與被訴侵權圖片進行比較,過濾掉貓科動物共有的特征后,發(fā)現二者在線條輪廓、五官位置等表達形式上構成實質性相似,從而認定侵權。
05 責任承擔:從民事到刑事的多重法律后果
剽竊和侵犯復制權、改編權的法律責任呈現多層次特點:
一、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或法定賠償順序確定。
在漢服侵權案中,法院按照被告侵權獲利計算賠償,即 “侵權漢服生產或銷售數量×銷售單價×利潤率20%”,并因被告具有主觀故意、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適用了1.5倍懲罰性賠償。
二、行政責任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并可以處以罰款。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不足五萬元的,可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
情節(jié)嚴重的剽竊和侵權行為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米小圈”圖書盜版案中,主犯曹某某因復制發(fā)行他人圖書620余萬冊,非法經營數額1244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10萬元。
而在鋼琴教程侵權案中,被告人郭某因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獲利5萬余元,被認定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8萬元。
俞強律師特別提示,刑事立案標準中“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不單純依據違法所得數額。根據司法解釋,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即可達到入罪標準。
剽竊和侵權行為的法律風險不僅限于直接行為人。演出組織者、平臺方等若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在音樂作品改編演出中,演出組織者、表演者以及改編人等各方均可能涉嫌侵權。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律師團隊曾處理過一起類似案件。某原創(chuàng)設計師發(fā)現自己的作品被一家知名家居品牌抄襲后,俞強律師團隊通過區(qū)塊鏈技術及時保全證據,精準計算侵權獲利,最終為客戶爭取到合理賠償。
剽竊與侵權認定的核心在于表達形式的獨創(chuàng)性比對,而非簡單的比例計算。
剽竊與合理借鑒的界限不在于數量多少,而在于本質區(qū)別——前者竊取他人創(chuàng)造性表達,后者汲取靈感進行獨立創(chuàng)作。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yè)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zhí)業(yè)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yè)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yè)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yè)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yè)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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