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嘔心瀝血創(chuàng)作的畫作,被陌生人放到AI工具中,改幾筆顏色,調一下背景,竟然成了他人網(wǎng)店里熱賣的拼圖?近日,通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羅某等四名被告人企圖用技術的“障眼法”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對原創(chuàng)作品進行“微調”,賣出了數(shù)千件“變裝”拼圖,獲利27萬余元,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AI生成“高度相似”圖片3000件
2024年3月至7月間,姚某在羅某的指導下,指使AI畫師利用AI制圖工具,非法復制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為了規(guī)避侵權風險,姚某耍了個“小聰明”,要求AI畫師對原圖僅做細節(jié)上的細微修改,如調整局部顏色、線條或背景等,但刻意保留原作品最核心、最具獨創(chuàng)性的關鍵表達元素。
姚某和羅某二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圖片不是100%復制,做了些許改動,就不算侵權,企圖以此鉆法律的“空子”。生成這些“高度相似”的圖片后,羅某組織其實際控制的某電子商務公司,利用這些經(jīng)人工智能軟件“微調”的圖片,大量生產(chǎn)制作拼圖產(chǎn)品,供姚某等人銷售。短短數(shù)月內,姚某與李某、王某合伙經(jīng)營電商店鋪售出侵權拼圖超過3000件,非法獲利人民幣27萬余元。2024年5月,插畫師張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原創(chuàng)作品被“改頭換面”制成拼圖銷售,憤而報案。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迅速立案偵查。2024年7月1日,警方將姚某、王某、李某抓獲歸案。同年7月3日,羅某主動投案自首。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涉案手機、電腦、拼圖等物證,并凍結了姚某的相關銀行賬戶。案發(fā)后,羅某賠償被害人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四名被告人的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8萬余元。通州法院于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某電子商務公司、羅某、姚某、李某、王某侵犯著作權一案,庭審過程中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各被告人詳細陳述案發(fā)經(jīng)過,表示認罪認罰,并當庭向被害人道歉。根據(jù)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判決結果如下:被告單位某電子商務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羅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姚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涉案財物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單位與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訴。被告人未投入智力勞動被認定侵犯著作權法官解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斷涉案客體是否構成作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二是必須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創(chuàng)作;三是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現(xiàn);四是智力成果。因此,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的必要條件。審查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關鍵則在于作品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創(chuàng)造性”,即作者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是否投入了智力勞動。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生成圖片,將他人美術作品轉換為商品拼圖。拼圖圖片的生成僅通過生成式人工智能預設參數(shù),即“圖生圖”方式生成效果,被告人未對生成的拼圖圖片投入智力勞動,如設置迭代步數(shù)、修改隨機數(shù)種子、增加提示詞內容等,對生成結果的創(chuàng)造性控制與貢獻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雖然拼圖圖片與原美術作品存在極小比例構成要素表達不一致,仍然應當認定為與他人美術作品實質性相同的圖片,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亦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本案的判決結果明晰了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合法邊界,為精準有效保護知識產(chǎn)權、護航首都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法官提示,AI技術宛如一把雙刃劍,在為創(chuàng)作領域開辟全新路徑、提供便捷工具的同時,也暗藏諸多法律風險。無論技術如何“聰明”地模仿、修改細節(jié),只要核心的獨創(chuàng)表達被實質性“借用”,就踏入了法律的禁區(qū)。我們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增強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讓AI工具真正發(fā)揮助力作用,成為激發(fā)靈感、推動創(chuàng)新的得力助手,而非淪為侵權與違法的“便捷通道”,同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創(chuàng)作成果。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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