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聯合發布懲治惡意欠薪犯罪的典型案例,江海法院審理的“何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入選。該案中,被告人何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2021年底,何某以其經營的江門市川粵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義,雇傭童某某、田某某等19名工人承接江門市江海區外海街道臨江路某裝修工程。工程結束后,何某卻拖欠工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工資共計17萬余元。2022年9月,童某某等工人向江海區人社局投訴后,何某僅支付了一萬余元。
江海區人社局立案后,多次通過短信、張貼公告等方式通知其接受調查,何某卻置之不理。2022年11月,該局依法向其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何某仍拒絕履行支付義務。2023年1月3日,案件被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1月16日,何某主動到外海派出所投案,支付了部分欠薪,但仍拖欠14.4萬元。此后數月,公安機關多次傳喚,何某拒不到案,最終被抓獲。2024年5月9日,江海區檢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何某提起公訴。
取保候審期間,何某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江門市。甚至在法院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其首次庭審時間后,何某竟公然拒不到庭,嚴重藐視司法權威。江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何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在人社部門依法責令支付后仍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院特別指出,何某在訴訟過程中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拒不到庭,依法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江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何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如何認定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正式文書,責令用工者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若在指定的期限內,用工者仍未支付,那就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要是用工者故意逃匿,導致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但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且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也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本案中,何某故意逃匿,相關部門通過張貼公告等方式責令他支付,屬上述情況,所以最終被認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來源:南方+客戶端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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