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湖南高院“知法于心”欄目,持續挖掘關注知識產權保護案例,全方位構建“司法保護之盾”,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
隨著《哪吒》系列電影爆火,
梳著雙丸子頭的“哪吒”形象,
深受大眾喜愛,
但未經授權,
擅自使用“哪吒”形象,
當心侵權!
近日,
瀏陽市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哪吒之魔童降世》是由某影業公司出品的動畫電影,系該電影角色之一“哪吒”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經授權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方侵犯上述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經某影業公司查證發現,某煙花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兒童煙花產品外包裝上使用《哪吒之魔童降世》影片中的“哪吒”角色形象。
某影業公司認為,某煙花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就案涉美術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煙花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案涉兒童煙花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02
法院調解
庭審中,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先后圍繞被訴兒童煙花產品上的“哪吒”是否與某影業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哪吒”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某煙花公司是否侵犯了某影業公司美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調解過程中,法官指出,案涉兒童煙花產品上所使用的“哪吒”形象與某影業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哪吒”美術作品之間除服裝顏色、發型等細節方面存在差異,在人物整體形象、造型、神態、動作等方面均一致,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案涉美術作品經《哪吒之魔童降世》電影的公開上映及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煙花公司主觀上應當知曉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是案涉美術作品的卡通人物形象,某煙花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某影業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害了某影業公司對案涉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經過承辦法官深入淺出地釋法說理,某煙花公司自認其實施了侵犯某影業公司著作權的行為,并停止生產、銷售案涉兒童煙花產品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影業公司自愿適當減少賠償金。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某煙花公司當即支付了賠償款。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 郭應湘
《哪吒之魔童降世》作為一部具備高度獨創性的視聽作品,依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嚴格保護。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哪吒雖然是我國的神話人物,但電影中的哪吒、敖丙等角色形象均經作者進行了一定的特殊設計,體現了作者獨創性的表達,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某煙花公司未經許可,在生產、銷售的兒童煙花產品上擅自使用“哪吒”角色形象,即使對角色形象進行了細微改動,但整體視覺效果與設計無實質性差異,仍構成對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當前“哪吒效應”在電影市場與文化產業領域掀起的熱潮依舊澎湃,商家在生產、銷售相關商品時需樹立“先授權、后使用”的規則意識,切莫因小利觸碰侵權紅線。保護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我們既要尊重他人產權,又要強化對自身產權的保護,期待產權保護制度更加健全,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創新活力競相迸發。
作者:郭應湘 鄧嫣 陳梓嫻
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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