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富有美感的外觀,其侵權判定規則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存在顯著差異。在實際申請與維權過程中,清晰界定產品類型(尤其是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至關重要,這直接決定了申請文件的撰寫要求、保護范圍的界定以及侵權判定的核心標準。本文檔旨在解析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的核心區別,深入探討組件產品中“部分侵權”對整個產品侵權結果的影響,并明確“全面覆蓋原則”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不適用性,為實務操作提供指引。
PART 1、外觀專利中組件和套件的區分
1.核心區別列表
在外觀設計專利領域,“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是兩種不同的保護客體,它們的申請方式、保護范圍以及判定標準都有顯著區別。理解這兩者的差異對于正確申請專利和進行侵權判定至關重要。
以下是兩者的核心區別:
2.補充說明
(1)“同時使用” vs. “組合使用”:
套件產品強調的是“同時使用”,如一套茶具在喝茶時一起擺上桌,但各產品是獨立存在的。
組件產品強調的是“組合使用”,構件組裝成一個物理整體后才能實現完整功能或形態。
(2)視圖提交的核心差異:
組件產品:組合狀態圖是必須的、核心的。分解圖是輔助理解的。
套件產品:必須提供每一件獨立產品的完整視圖。提交組合狀態圖可能被視為視圖不規范,除非該套件有固定擺放方式且該方式也是設計要點,但這通常涉及另一個設計。
(3)侵權判定難易度:
套件專利的侵權門檻更高:因為必須證明被控方生產/銷售了套件中的每一件產品,且每一件都構成侵權。如果對方只生產了套件中的部分產品,如只生產了咖啡壺和杯子,沒生產糖罐和奶缸,則不構成對該套件專利的侵權,所以某種意義上來說,套件專利的保護力度較小,但可能侵犯單件產品的其他專利。
組件專利的侵權判定更側重于最終組合狀態的整體視覺效果比對。
(4)選擇策略:
如果創新點在于多個構件組合后形成的獨特整體形態,如獨特拼裝結構、連接方式形成的視覺效果,應申請組件產品外觀專利。
如果創新點在于設計了一組風格統一、可獨立使用、配套銷售的產品,如一套具有相同紋飾的餐具,應申請套件產品外觀專利。
綜上,組件產品 = 必須拼裝或組合成一個物理整體才能使用或體現價值的產品。 保護的是組合狀態的整體設計。視圖核心是組合圖。
套件產品 = 多個獨立產品,為配套使用或風格統一而設計,可單獨銷售使用。 保護的是套件內每一件獨立產品的外觀設計。視圖核心是每一件產品的單獨視圖。
正確區分并選擇申請“組件產品”還是“套件產品”外觀專利,對于清晰界定保護范圍、提高授權可能性和有效行使專利權都至關重要。
PART 2、組件中部分相同或近似對整體侵權判定的影響
在外觀設計專利中,若專利保護的是組件產品,即由多個構件組合使用才能體現完整價值的產品,“部分侵權”對侵權判定的影響是根本性的。這是因為組件產品的保護邏輯與套件產品或單一產品完全不同,其核心在于組合狀態下的整體視覺效果。
以下是針對組件產品“部分侵權”問題的分析:
1、組件專利的保護本質:整體不可分
組件產品外觀專利的保護對象是 “所有構件組裝后的完整產品形態”。例如:拼裝式玩具模型(組件:頭部、軀干、四肢,保護的是拼裝完成后的整體模型);模塊化沙發(組件:坐墊、靠背、扶手,保護的是組裝后的沙發整體形態);組合式燈具(燈罩、支架、底座,保護的是裝配完畢的燈具)
2、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2條第4款明確外觀設計保護的是“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強調,組件產品需以組合狀態下的整體設計為保護對象。
3、“部分侵權”的司法認定:通常不構成侵權
若被控侵權產品僅復制了組件中的部分構件,如只生產了組件中的某幾個零件,但未完整復制所有構件或未以組合狀態銷售或使用,原則上不構成侵權。原因如下:
(1)保護范圍未覆蓋
組件專利的權利要求是組合后的整體設計,而非單個構件的外觀。單獨模仿一個構件,未再現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未落入保護范圍。例:專利保護的是“拼裝恐龍模型”,侵權方僅生產了恐龍頭部構件:
? 頭部構件單獨銷售 → 不侵權,因為未形成完整的恐龍形態。
? 銷售完整拼裝恐龍模型(即使使用了自產頭部+第三方構件)→ 可能侵權,因為組合后整體視覺效果相同。
(2)侵權比對標準:以組合狀態為對象
法院在侵權比對時,需將被控侵權的組合產品與專利的組合設計圖進行整體視覺效果對比。若被控方未提供完整組合產品,則缺乏比對基礎。
(3)例外情形:可能構成侵權的“部分侵權”場景
盡管原則上是“不侵權”,但以下特殊情況可能突破限制:
(3.1)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提供關鍵構件誘導他人完成侵權組合,若行為人明知其構件用于組裝侵權產品,仍大量生產銷售核心構件(如專利組件的特有連接部件),可能被認定為 “幫助侵權”(《專利法》第11條)。
(3.2)要件:
A、主觀明知用途 + 客觀提供專用構件 → 需承擔連帶責任;
B、構件本身具有獨立美感且可單獨銷售;
C、若某一構件在脫離組合后,其設計仍具備獨立美感與使用價值,如專利組件中的藝術擺件,且該構件在專利申請時已明確其單獨保護意圖,可能會例外受保護。
注意: 實踐中需在申請時提交該構件的單獨視圖并聲明設計要點,否則較難成立。
PART 3、外觀專利侵權判定能否適用全面覆蓋原則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不適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的“全面覆蓋原則”。原因如下:
1、保護對象不同: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其權利要求書定義了明確的技術特征組合。侵權判定需要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逐一比對。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它保護的是整體視覺印象,而不是可以拆分的、獨立的“特征”。
2、判定標準不同:
發明和實用新型侵權判定適用的全面覆蓋原則: 要求被控侵權產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項技術特征(字面侵權或等同侵權),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逐一比對、缺一不可”的邏輯。
外觀設計侵權適用的判定標準:是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核心問題是: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觀察,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被控侵權設計是否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無實質性差異,即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這強調的是設計的整體觀感,而不是各個設計元素,如線條、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是否被“全面覆蓋”。即使存在一些局部差異,只要這些差異不足以使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區別,仍然可能構成侵權。反過來,即使復制了大部分元素,但某個關鍵元素的顯著差異導致整體視覺效果完全不同,也可能不構成侵權。
3、法律依據: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在侵犯專利權的訴訟中…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b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相同、近似)的具體規則進行了規定,其核心就是“整體視覺效果”的比對,并引入了“一般消費者”的視角。第十六條更是明確指出:“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br/>綜上,全面覆蓋原則適用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判定,強調技術特征的逐一對應。整體視覺效果相同/近似原則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強調設計的整體觀感是否容易導致一般消費者混淆。試圖用“全面覆蓋原則”去逐一比對外觀設計的各個元素是錯誤的判斷方法。關鍵在于,即使存在一些細節差異,整體看起來是否足夠像?因此,在判斷一個產品是否侵犯了某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時,你需要做的是:將涉嫌侵權的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圖片/照片(必要時需考慮使用狀態)放在一起,以普通購買者或使用者即一般消費者視角,從整體上進行觀察和感受,判斷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以至于容易產生混淆。而不是去檢查是否“覆蓋”了原設計的所有線條或形狀特征。
結語
在外觀設計專利領域,準確識別產品類型(組件或套件)是申請和維權的基石。組件產品強調組合后的整體視覺效果,其保護范圍具有整體性,單獨模仿部分構件通常不構成侵權,除非涉及幫助侵權或構件本身具有獨立保護基礎。套件產品則要求每一件獨立產品均落入保護范圍,侵權門檻相對更高。更重要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必須摒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全面覆蓋原則”思維,始終堅持“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核心標準,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審視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理解并應用這些原則,對于有效布局外觀設計專利、規避侵權風險以及成功進行維權訴訟具有決定性意義。權利人應結合創新點實質,審慎選擇產品類型進行申請,并在維權時精準把握對應類型的侵權判定要點。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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