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國案件自案發以來,便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熱議。作為楊立國的辯護律師,我們始終秉持著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捍衛之責,對該案件的諸多問題持有明確且堅定的觀點。
一、關于案件定性
公訴機關指控楊立國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然而我們認為這一指控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從證據角度來看,公訴機關所依據的部分證據存在嚴重瑕疵,甚至存在刑訊逼供得來的口供。這些所謂的“證據”根本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卻人為地將楊立國等人打造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次,從犯罪事實的認定上,指控的12起犯罪事實中,有4起與楊立國有直接關系,其他均為公司員工的個人行為,且多數案件已通過調解、治安處理或法院判決結案,部分案件甚至屬于合法交易或正當防衛,根本無法認定楊立國存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二、關于偵查程序合法性
偵查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然而在本案中,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卻存在諸多嚴重問題。首先,管轄權問題令人質疑。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對楊立國涉黑案沒有管轄權,卻擅自擴大管轄范圍,人為確定了“楊立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且案卷中沒有楊立國涉黑案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實際偵查主體也并非鹿泉公安分局。這種管轄權的設置背后可能隱藏著“逐利式執法”的動機,執法機關為了獲取楊立國名下的巨額財富,故意選擇對其有利的管轄地,嚴重違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則。其次,立案程序嚴重違法。鹿泉公安分局未對楊立國正式立案,就對其實施了刑拘、指居、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違反了“先立案,后偵查”的法定要求。此外,偵查機關還存在濫用指居措施、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行為,如使用毆打、侮辱、疲勞審訊、違法使用戒具等多種非法手段折磨嫌疑人,多名被告人聲稱在被指居期間受到了刑訊逼供,甚至有被告人被逼迫承認不存在的事實。
三、關于認罪認罰制度的濫用
一審庭審中,我們發現檢察機關存在濫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情況。公訴機關通過威脅重判等方式,迫使多名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警告他們認罪認罰就不能提刑訊逼供。然而,部分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并不代表刑訊逼供的事實不存在,公訴機關卻以“生活期間錄像丟失和公安人員否認”等理由,直接認定證據合法,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法律程序和司法公正。
四、關于財產處置的合理性
一審判決將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全部沒收,包括現金、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以及楊立國實控企業的財產等,這一判決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首先,沒有證據證明被查封的財產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且在案證據也不能證明哪些財產用于支持被控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次,應當嚴格區分楊立國財產中哪些是違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財產,依法保護合法財產。楊立國從1988年開始做生意,通過經營飯店、門窗廠、發運礦粉生意等積累財富,并以此為基礎開展企業,這些合法財產不應被追繳。同時,還應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此外,偵查機關查封楊立國直接或間接投資的企業財產,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即使有證據證明楊立國將違法犯罪所得投資于企業,也只能查封其本人的投資股權,而不能直接查封企業財產,因為該企業還有其他股東,查封企業財產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權。
五、關于二審程序的合法性
一審判決后,楊立國不服并提起上訴,我們提交了諸多新證據和開庭審理申請,然而二審承辦法官認為上訴理由與一審無實質差異,不影響定罪量刑,不同意開庭審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們認為,新調取的證據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直接影響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成立,完全符合應當開庭審理的條件。二審法官對案件事實漠不關心,對辯護人提交的開庭審理、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排除非法證據、向相關證人取證、偵查人員出庭等各項申請全部駁回,甚至嘲笑辯護律師申請開庭是“給當事人表演”,這種做法嚴重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剝奪了上訴人最后的救濟途徑。
楊立國案件的爭議焦點眾多,涉及定性、偵查程序、認罪認罰制度、財產處置以及二審程序等多個方面。我們作為辯護律師,始終堅持認為,司法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違背法律程序和事實真相的行為,都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嚴重損害。我們呼吁相關部門能夠重新審視此案,秉持法治精神,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復查,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司法公正真正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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