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罰結果
2025年6月25日,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連山區某某電動車商行給予:罰款人民幣105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事實
2025年4月14日,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遼寧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內容顯示:“在連山區紅星路某某電動車購買的電動車沒有品牌信息、沒有合格證、導致無法上牌照,上保險。電池也不是全新原廠電池,而是‘售后維護電瓶’。商家銷售無合格證的電動車,欺詐消費者。”
2025年4月21日,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單內容抵達連山區某某電動車商行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當事人所購買電動自行車在售且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舉報人所購買電動自行車新合格證明。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銷售區內發現有三臺電動自行車在售且提供了合格證明。后經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網站上查詢,當事人銷售給舉報人一臺電動自行車與銷售區內發現三臺電動自行車認證證書均已顯示撤銷狀態。當事人涉嫌存在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產品行為。
為查清案件事實,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對該案進行進一步調查。并于當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
當事人在詢問過程中提供了進貨轉賬記錄的截圖,顯示當事人是于2024年8月28日從沈陽市于洪區某某電動車經銷部購進的電動自行車,其中愛霓牌電動自行車(CCC證書編號2022011119489414)共購進一臺,購進價格為700元/臺,總進價700元;鳳凰牌電動自行車(CCC證書編號2023151119047308)共購進三臺,購進價格為500元/臺,總進價1500元。執法人員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網站上查詢愛霓牌電動自行車的CCC證書(編號2022011119489414)于2024年8月已撤銷,鳳凰牌電動自行車的CCC證書(編號2023151119047308)于2024年12月6日撤銷。當事人購進鳳凰牌電動自行車時,此款電動自行車CCC證書未撤銷,且當事人對CCC證書撤銷不知情,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及行業規范管理的公告》要求,當事人在2024年11月1日后未銷售過此款電動自行車。
當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銷售給舉報人一臺愛霓牌電動自行車(CCC證書編號2022011119489414),銷售價格為2000元,經雙方協商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前已將此車退款給舉報人。當事人在銷售此款電動自行車時未按合格證上標明蓄電池生產企業配備電池。
經查,當事人對舉報證據材料確認,舉報內容屬實,承認向舉報人銷售了未經認證的產品。涉案產品為愛霓牌電動自行車一臺(CCC證書編號2022011119489414)。上述產品是由當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從沈陽市于洪區某某電動車經銷部購進的,購進價格為700元/臺,當事人能提供上述產品的進貨轉賬記錄及銷售方相關資質。舉報人所購買愛霓牌電動自行車為2000元/臺,當事人已退款給舉報人,因此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7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承認上述違法事實。
三、處罰定性及依據
當事人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產品數量少,且涉案貨值金額小,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能夠認識和改正違法行為,并未造成社會不良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二)、《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過罰相當的原則,應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罰款人民幣1050元,上繳國庫。
四、點評及典型意義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的安全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熱點。因電動自行車的認證有助于保護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減少各類交通事故和安全隱患,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保障。嚴查電動自行車認證,規范電動自行車市場的經營秩序,嚴查不合格的電動車在市場上流通,排除安全隱患,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車的行為,為所有銷售電動車的廠家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損害合法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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