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云南大理市大展屯綜合市場附近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車禍,一名幼童被“中通快運”派件貨車后輪碾壓,不幸身亡。監控畫面清晰地記錄了這一悲劇的發生:幼童獨自一人站在路口門頭廣告投影燈產生的光影下玩耍,最終躺在地上,被駛來的貨車碾壓。
盡管有網友指出視頻中路過的騎電瓶車女子未及時提醒貨車司機,以及廣告投影燈照射到道路中央將孩子吸引到危險區域等問題,但輿論的主流聲音仍然一致認為,家長在這起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全責。近年來,因家長看護失職導致兒童死亡的悲劇屢屢發生,這起事件的發生再次將家長監護責任與兒童安全保障問題推至風口浪尖。
孩子并非父母的私產,他們的生命安全關乎家庭幸福,更關乎社會的穩定與未來。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肩負著不可推卸的看護職責。但父母對小孩的撫養、監護、保護不僅基于親情血緣關系,更是不能逃避的法定義務。因父母監護不力或疏忽大意導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時,顯然應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對于兒童監護人的責任要求,在《民法總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相應規定。當家長因疏忽導致孩子遭遇不幸時,僅靠內心的自責和感情的懲罰遠遠不夠,社會的懲罰機制必須發揮作用,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警示其他家長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然而,目前因父母監護不力導致兒童發生意外的事件時有發生,但被追責者卻少之又少。這在于法律的完善與落實仍需進一步加強。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科檢察官陳春來曾就此類事件指出,“就目前情況而言,監護失職的處罰則規定比較粗陋,僅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具體什么法律責任卻沒有明確”。而在具體的實施中,又往往考慮到其家人已經承受情感上的重創,再背負法律責任,難以承受,而從輕處理甚至不予處理。
因此,當前從法律層面對于監護人的懲罰與警示力度明顯不足,難以促使監護人形成普遍的社會責任意識和清晰的法律認知。目前,監護人對照看孩子的認知往往僅停留在基于家庭責任、親情和道德層面的責任,而對于其在社會層面應履行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及可能面臨的懲罰,卻缺乏足夠的重視。
所以,應當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性立法,準確平衡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家庭的限度問題。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因為疏忽、漠視等原因,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責任,導致孩子受傷或死亡,都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家長的疏忽或不作為,可能會被剝奪監護權和撫養權,還可能會帶來刑事處罰。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舉措,如提起撤銷監護權之訴的主體、流程、各部門、不同地域之間的銜接等。
在現代社會,許多家庭面臨著工作繁忙、生活壓力大的困境,尤其是雙職工家庭,照顧幼童成為一大難題。但這絕不是家長推卸責任的理由。家庭是孩子成長的第一環境,家長必須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無論工作多忙,都要確保孩子處于安全的監護之下。
社會則應提供更多支持,尤其是在暑期,孩子的看護更成為很多家庭面臨的棘手難題。對于那些家長因工作繁忙無力照看孩子,又無財力將孩子送往專業的托管機構,社會力量的參與就顯得尤為重要。政府更應發揮主導作用,加大對兒童托管機構的扶持力度,多地由社區主辦的“愛心暑托班”就是一種很好的社會力量參與的形式。
只有從家庭、社會和政府三個層面共同發力,才能為孩子們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讓他們在家庭的關愛、社會的呵護和國家的庇護下安全、健康地成長。
原標題:《法律是否應劍指家長看護失職之責?| 鋒面評論》
欄目編輯:潘高峰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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