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勞動爭議,法院一審后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
方女士學前教育專業(專科)畢業但未取得教師資格證,2015年4月,她入職某教育機構,約定工資由基礎工資和班主任津貼構成。由于此前方女士已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雙方約定單位不購買社保,每月隨工資發放200元社保補貼。每年總長約三個月的寒暑假,則沒有工資。
2024年4月,方女士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于社保繳費年限未滿15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教育機構工作。同年8月,雙方就解除工作關系一事未達成一致,方女士就再未到教育機構上班。
9月,方女士申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以及補發每年寒暑假工資、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停工停課期間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了教育機構和方女士之間的勞動關系,教育機構需支付方女士疫情期間工資和社保費合計4.8萬元。
收到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方女士認為寒暑假工資應當補發,自己沒能到齡退休教育機構也要賠償等。教育機構則認為,疫情期間教育機構停課,方女士在別的單位提供勞動,工資或者生活費不應該由其發放,此外社保費的核定沒有剔除個人應繳納部分。
調解員接案后仔細分析案情,比對證據,厘清案件脈絡和爭議焦點,先后聯系方女士和教育機構釋法闡理,雙方都覺得自己吃了虧,不愿讓步。特別是教育機構還提出目前經營困難無力支付。
調解員單獨約見雙方代理律師,從客觀事實、法律規定和不利后果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取得一定成效。方女士同意教育機構賠償5萬元就息訴止爭,而教育機構負責人的態度卻一直出現反復。
由于審理期限將至,調解室結束調解程序,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在法官和工會調解員的進一步普法下,教育機構負責人當庭表態,接受工會提出的調解方案,補償方女士5萬元,雙方和解。
隨州市總工會提醒,建立勞動關系時要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避用工風險;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于強制性規定,以協議方式免除的條款無效。職工遇到勞動爭議可及時撥打12351職工服務熱線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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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隨州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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