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蘇一干部違規審批為企業節省200萬,以初衷為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未謀取私利,被容錯免責并晉升?
碧翰烽/文
據人民日報報道,7月1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紀委監委通報一起容錯免責典型案例。
淮安市清江浦區區管干部謝某某在推進重大產業項目建設中,在項目缺少部分技術指標的情況下容缺辦理人防事項審查,違反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但鑒于該同志出于公心、為企業著想,敢于擔當作為,被容錯免責、鼓勵激勵。2023年9月決定對其予以容錯免責,并晉升為三級主任科員,進一步放大容錯激勵效應,推動干部從“怕擔責”向“勇擔當”轉變。
關于這個事情,有兩種討論的看法:一種是很贊成的,就是要為干事者擔當,要有容錯免責機制;還有一種覺得破壞了規則,是規則就得執行,否則有可能破壞公平或謀取私利。
應該來說,持贊成的看法是比較多的,也反映了當下基層干部面臨的一些困境,就是如何擔當作為?如何容錯糾錯?如何激勵擔當?如何盡職免責?
當前,“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現象,的確值得引起關注。這其中當然有個人的主觀因素,但客觀環境更值得思考。
不是人家不干事,而是干事可能受掣肘,還可能被問責。
就上述這個“容錯免責”典型案例來看,的確有值得思考的幾個點:
第一,類似問題能否類似處理?
像謝某某這樣的做法,估計不是孤例,應該在其它地方和單位也可能有類似的案例。那么,類似的案例是問責了?還是容錯免責了?又或是晉升激勵了?
如果以后有的地方和單位再發生類似的事情,是不是可以容錯免責?這個典型案例是否可以作為直接的參照?就相當于法院的典型案例庫一樣,可以直接參照。
第二,關于容錯免責,能否在規則本身的完善方面舉一反三?
目前來看,這個典型案例的處理是在個案方面,能不能針對類似的情形進行舉一反三、分析研判?
比如針對那些出問題比較多、犯錯誤比較多的領域,或者是相關規則條款,能否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看看究竟是個人的問題,還是規則的問題?
如果是規則沒有可操作性,不切合實際,那么就有必要在規則層面進行修改完善,從而從源頭上防止個人違反規則。
就比如這個案例,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人防可不可以容缺?或者是其它事項也可不可以容缺?
只有規則更科學更務實,才能避免出現違規的情形。
第三,關鍵在于出自公心。
這個是比較關鍵的,也是能夠讓干部可以擔當作為的底線。
有的時候讓基層干部寒心的是,明明是出自公心,并非出自私利,卻也要被問責。
所以說,最好是在規則制定和完善方面,就要考慮好足夠的容錯免責空間。也就是說,既盡了責,又出自公心,是否可以作為免責的條件?
不然,如果規則總是被突破,也是不科學不嚴謹的,特別是有的人可能就會利用這個“突破”,實行以權謀私。
規則要利于工作,提高效率與公平。要能夠簡單化,而不是復雜化。公平并非是越復雜的流程,就是公平的;反而是越復雜,往往捆住了干事的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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