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社廳函〔2009〕149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法秘政函(2009)5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你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人社廳函【2008】4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累計工作"時間,是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時間。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
人社廳函[2008]421號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對維護廣大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對其中個別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以更好地操作和執行。為此,特向你們請示如下:
一、關于條例第二條中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僅限于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還是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條例第三條中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職工的全部工作經歷(包括自主創業、靈活就業),還是指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工作時間。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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