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突然說要征用我家菜地建倉庫,這合法嗎?”不少農民朋友遇到過類似問題。其實,征用農村土地有嚴格限制,不是隨便找個理由就能占地的。今天全國鄉村振興調研中心結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給你說說征用土地的紅線,趕緊記好!
一、非緊急情況不能征用,平時想用?不行!
《民法典》第245條明確規定,征用土地只能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時進行。啥意思?
比如洪水來了,臨時征用土地搭救災帳篷,合法;
但為了建廠房、搞開發就征用,哪怕說“用完就還”,也違法!
去年有個村子,以“建文化廣場”為由征用耕地,被村民舉報后,相關部門責令恢復土地原貌,干部還被問責了。
二、按規矩來:權限和程序一點不能錯
征用土地得按法律程序走:
誰能批?縣級以上政府及自然資源部門才有審批權,村委會、鄉鎮政府說了不算;
咋公示?要告訴村民征用啥地、用多久、給多少補償,不能偷偷摸摸占地;
手續全?必須有書面征用文件,寫清用途、期限、補償標準,咱簽字確認后才能動工。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違反程序征用土地,要依法賠償農民損失。
三、用完必還 + 給補償,少一樣都不行
到期就得還:緊急情況結束后,必須把土地還給農民,恢復耕種條件。比如疫情防控用的臨時場地,疫情平穩后得復耕;
補償不能少:按《民法典》第245條,要“給予被征用人適當補償”,包括土地使用費、青苗損失費等,不能用“口頭承諾”代替現金補償。
遇到違規征用,咱可以:1.拒絕交地;2.向自然資源局(12336)舉報;3.起訴要求返還土地并賠償損失。
土地是農民的根,緊急征用也得守規矩!轉發給種地的鄉親,別讓自家地被隨便“借走”。你見過違規征用土地的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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