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22億元,8人獲刑4年至14年不等
【寧波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恒榮經開貿易(浙江)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前期,寧波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稅收大數據及相關線索,聯合公安經偵部門依法查處了恒榮經開貿易(浙江)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經查,該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457份,總計金額6.22億元,稅額0.81億元。寧波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認定上述發票為虛開發票。目前,8名犯罪分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4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合計75萬元。
寧波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發揮稅務、公安、法院、檢察、人民銀行、海關、市場監管、外匯管理等八部門常態化聯合打擊機制作用,對虛開發票、偷逃稅款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積極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環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稅與罰短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稅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涉案稅額為0.81億元,已遠超數額巨大500萬元的標準,沒有減輕處罰情節的話,最低也要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案例中,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4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的可能就是主犯,第一被告人;而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是從犯,從犯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
對于涉案人數較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所參與的環節,是否從屬于他人,依據他人的安排來參與涉案行為,來爭取從犯情節,從而降低量刑檔次,獲得較輕刑罰的辯護效果。此外,還可以根據當事人參與的時間長短,來認定當事人的涉案稅額,減少指控的稅額,達到降低量刑檔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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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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