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7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近日對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建筑)收購廣東宏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投資)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
6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建筑)收購廣東宏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投資)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該案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12月20日,廣州建筑就其收購宏業投資股權的交易向市場監管總局進行申報。然而,申報后第二日就完成了宏業投資的股權變更登記,屬于典型的“搶跑”行為,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該案是《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印發實施后的首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基準》第五條規定,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對相關經營者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基準》第九條規定,具有六種特定情形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在初步罰款數額基礎上下調罰款數額。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評估認為該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并且具有多項罰款下調情形,包括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總局調查、建立并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制度、首次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行政處罰等。因此,市場監管總局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5〕4號
當事人: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231235448R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廣衛路4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身份證件號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8月1日對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建筑)收購廣東宏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投資)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廣州建筑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廣州建筑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申請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本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3年12月20日,本機關收到廣州建筑收購宏業投資股權交易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申報受理前,審查人員發現宏業投資已完成股權變更登記。2024年8月1日,對本案立案調查。9月14日,實施進一步調查,對本案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了評估。
二、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廣州建筑于1981年在廣東省注冊成立,(略)。廣州建筑主要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業務。2022年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
被收購方(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宏業投資于1993年在廣東省注冊成立,為廣東省宏業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電力)全資子公司。宏業投資主營業務為輸配電工程施工,同時還兼營電力工程監理、設計、綜合能源服務等業務。
其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宏業電力于1986年在廣東省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略)。宏業電力主要從事電力工程施工、綜合能源服務及股權投資管理等業務。(略)。2022年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
(二)交易情況。
2023年12月15日,廣州建筑和宏業電力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廣州建筑收購宏業投資51%的股權。交易后,廣州建筑、宏業電力分別持有宏業投資51%、49%的股權,共同控制宏業投資。2023年12月21日,上述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查,廣州建筑通過股權收購的方式取得宏業投資控制權。交易前,宏業電力單獨控制宏業投資,交易后,廣州建筑與宏業電力共同控制宏業投資,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22年,廣州建筑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宏業電力(含關聯方)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所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2023年12月20日,本機關收到該交易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在申報受理前,宏業投資已于2023年12月21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違反《反壟斷法》第三十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廣州建筑收購宏業投資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上述事實,有廣州建筑提交的說明函、產權交易協議、宏業投資公司章程、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2022年財務報表、反壟斷審查申報表、相關市場界定及競爭數據分析材料等證據證明。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及復核情況
本機關于2025年2月18日向廣州建筑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月24日,廣州建筑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廣州建筑依法主動提起經營者集中申報,且本次交易對市場競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請求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未要求聽證。
本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復核。本機關認為,廣州建筑雖然依法主動提起了經營者集中申報,但在本機關作出決定前,即完成了被收購方的股權變更登記,屬于未經批準實施經營者集中,違反《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當事人提出的沒有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已經在處罰中予以考慮。本機關經綜合裁量,按照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等原則,確定了對當事人的罰款數額。綜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五、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廣州建筑負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法律義務,申報后未經批準實施經營者集中,違反《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依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評估認為本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本案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形。同時考慮到廣州建筑及其關聯企業此前未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過行政處罰,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建立并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制度,決定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6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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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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